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库专家鉴定、评审,本次共有2名职工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监督,现将上述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2025年5月28至6月3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科、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
联系地点: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715-8235965(市养老科)
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715-2889658(县劳动关系股)
附:职工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表
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