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 | 通农(林业)罚〔2025〕15号 |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的规定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4号)“(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的规定。结合《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规定的“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占用林地,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1亩或其他林地不足3亩,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的指导基准。 | 张** | 1、限3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280元一倍的罚款,计罚款5280元。(恢复费用:乔木林地的生态公益林林地每平方米20元,恢复费用为264㎡x20元=5280元)。 | 2025/2/28 |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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