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农(林业)罚〔2025〕16号

发布日期:2025-04-09 字体:【

通农(林业)罚〔202516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当事人毁坏林木一案

通农(林业)罚〔202516

补种毁坏林木;罚款

毁坏林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规定的“毁坏林木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不足150株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的指导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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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种毁坏林木117株二倍的树木,计234

2、并处木材价值428元三倍的罚款,计罚款1284(木材价值1.07立方米x400=428)

2025/3/18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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