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事人毁坏林木一案 | 通农(林业)罚〔2025〕16号 | 补种毁坏林木;罚款 | 毁坏林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规定的“毁坏林木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不足150株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的指导基准。 | 徐** | 1、补种毁坏林木117株二倍的树木,计234株; 2、并处木材价值428元三倍的罚款,计罚款1284元(木材价值:1.07立方米x400元=428元)。 | 2025/3/18 |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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