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农(林业)罚〔2025〕14号

发布日期:2025-04-09 字体:【

通农(林业)罚〔202514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当事人滥伐林木一案

通农(林业)罚〔202514

补种滥伐林木;罚款

滥伐林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结合《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林规范〔202379)的规定“以立木材积计算4立方米以上不足6立方米或者幼树100以上不足30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指导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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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13株三倍的树木,计补种39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1300元的四倍罚款,计罚款5200(林木:2.6x500=1300)

2025/3/17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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