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咸环通罚字〔2022〕13号
湖北众洋钻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4343415****
法定代表人:陈*明
地址:通山县经济开发区水晶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2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在通山县经济开发区水晶工业园的水晶工艺品制造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利用白色消防管道将污水收集沟内未经沉淀池处理的水晶磨切机生产废水引流入污水排口,直接排放至园区污水收集管网。违法行为(二):水晶工艺品制造项目2018年建成投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至今尚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通罚告〔2022〕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违法行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并遵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11和总表1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
针对违法行为(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遵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5、总表1以及第七条第二款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和账号。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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