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咸环通罚字〔2022〕14号
通山照阳水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4316539****
法定代表人:王*婷
地址:通山县经济开发区水晶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2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在通山县经济开发区水晶工业园水晶制品加工项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磨切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通罚告〔2022〕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并遵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和账号。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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