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8-01 字体:【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咸环通罚字〔202215

通山天宇水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4316551****

法定代表人:侬*英

地址:通山县经济开发区水晶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2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在通山县经济开发区水晶工业园的水晶制品制造项目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通罚告〔2022〕1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根据第八项规定,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规定,并遵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76和第七条第二款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和账号。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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