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8-01 字体:【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咸环通罚字〔202212

  

通山县伍家隆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224MA4D03****

法定代表人:许*武

地址:通山县通羊镇泉港村二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养殖场污水暂存池破损,造成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排入外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通罚告〔2022〕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遵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68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  (¥22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和账号。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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