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
反馈问题(市序号7)整改情况的公示
为扎实推进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我县对照《咸宁市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送审稿)》,认领市序号7反馈问题,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个别地方群众举报件办理不严不实,督察组共抽查24件被地方判定为“不属实”的举报件,其中有5件反映的问题属实或基本属实。
二、整改目标
对举报属实的3件生态环境信访件迅速整改到位;举一反三,综合施策,确保生态环境信访件依法依规办理到位。
三、整改措施
2024年12月底前,起底排查群众举报件中被判定为“不属实”的信访件,对重新核定为“属实”的信访举报件,落实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目标,有序推进整改,妥善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四、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5月8日-6月8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湖北督察期间,交办我县编号D3HB202405230025信访件反映:咸宁市通山县黄沙铺镇泉塘村的泉水被污染,投诉人怀疑污染源为上游的养猪场。该泉是泉塘村的生活用水来源。我县组织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黄沙铺镇等单位进行了核查,当时核查的情况是,泉塘村的生活用水均是从泉山寺溶洞上引来的,且监测水质是达标的(见监测报告),结合实际,上报为不属实件。为进一步核实该信访事项是否属实,12月17日,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黄沙铺镇再次前往泉塘村核查,经查本次现场核查情况与前期核查情况一致,信访人反映“泉塘村的泉水被污染,该泉是泉塘村的生活用水来源”的事项不属实。
该反馈问题我县按照整改措施已达到标准,整改任务完成。
五、公示情况说明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年1月3日-1月13日,共10个工作日)向我单位提出。
联系人:陈明 0715-2362745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