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通山县通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       源 : 通山县人民政府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6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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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文明卫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公安局草拟了《通山县通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期准备
(一)设立通山县通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
1、通山县通羊城区:通羊镇南门、双泉、马槽桥、古塔、凤池、新城、洋都7个社区和洋都村、柏树下村、井湾村和石航村五组、六组;
2、大路乡迎宾社区、大路乡犀港村、塘下村一组、山口高速出口及绕城路沿线;
3、县开发区内园区各企业、单位办公楼和居民小区;
4、凤池山林场区域。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5、《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3年1月9日,县公安局就《通山县通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通羊镇政府、大路乡政府、县司法局等部门意见;
按2023年1月9日,关于征求修订《通山县通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至相关单位,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再次对《通山县通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将《办法》所指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鞭”)确定为通羊镇南门、双泉、马槽桥、古塔、凤池、新城、洋都7个社区和大路乡迎宾社区共8个社区,通羊镇洋都村、柏树下村、井湾村和石航村五组、六组和大路乡犀港村、塘下村一组、山口高速出口及绕城路沿线,县开发区内园区各企业、单位办公楼和居民小区,凤池山林场区域;二是《办法》明确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弹炮、孔明灯等;三是明确有关乡镇、县直各单位分别承担通羊城区“禁鞭”工作的相关任务,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禁鞭”工作负总责。县直各单位除承担本单位(含二级单位)工作区域和生活区域及本单位干部职工“禁鞭”工作责任外,有职能的单位还要承担管理职能内单位或个人的责任。物业机构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禁鞭”工作责任。通羊镇、大路乡人民政府及其“禁鞭”区域内的社区、村和物业管理等组织负责做好区域内“禁鞭”的宣传教育,落实好“禁鞭”工作措施,配合协助县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是明确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的刑事案件,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综合协调打击非法生产和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注销 “禁鞭”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点已到期的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制止、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环保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环境监测及相关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负责做好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禁鞭”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在本部门、本单位广泛开展“禁鞭”宣传教育,落实好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禁鞭”工作;五是明确适用处罚法律依据,对各种违法行为由哪个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是《办法》明确告知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同时按县纪委《关于严明“禁鞭”工作纪律的通知》(通纪发〔2017〕28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严肃追责。
三、请求县政府研究解决事项
1.请县政府审核并印发《通山县通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
2.请县政府将《通山县通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涉及的相关资金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