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山县通羊城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K26422872/2023-02249 文       号 : 通政办发〔2023〕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通山县人民政府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山县通羊城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1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通山县通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山县通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文明卫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区域是指:通羊镇南门、双泉、马槽桥、古塔、凤池、新城、洋都和大路乡迎宾等8个社区;洋都村、柏树下村、井湾村和石航村五组、六组;大路乡犀港村、塘下村一组、山口高速出口及绕城路沿线;县开发区内园区各企业、单位办公楼和居民小区;凤池山林场所组成的区域。在“禁鞭”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弹炮、孔明灯等。
第四条 对“禁鞭”区域内原设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场所、储存仓库和零售点,开展综合清查整顿,全面取消“禁鞭”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放。
第五条 有关乡镇、县直各单位分别承担通羊城区“禁鞭”工作的相关任务,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禁鞭”工作负总责。
县直各单位除承担本单位(含二级单位)工作区域和生活区域及本单位干部职工“禁鞭”工作责任外,有职能的单位还要承担管理职能内单位或个人的责任。物业机构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禁鞭”工作责任。
通羊镇、大路乡人民政府及其“禁鞭”区域内的社区、村和物业管理等组织负责做好区域内“禁鞭”的宣传教育,落实好“禁鞭”工作措施,配合协助县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的刑事案件,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综合协调打击非法生产和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注销“禁鞭”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点已到期的许可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制止、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环境监测及相关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负责做好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禁鞭”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在本部门、本单位广泛开展“禁鞭”宣传教育,落实好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禁鞭”工作。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行政执法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禁鞭”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与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 在“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鞭”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打击报复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行为举报人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由公安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同时按县纪委《关于严明“禁鞭”工作纪律的通知》(通纪发〔2017〕28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严肃追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通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