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解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山县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第一批)通知的新闻发布会
来       源 : 通山县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08日 解读方式: 视频方式
名       称: 【新闻发布会解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山县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第一批)通知的新闻发布会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时间:2022-09-08
嘉宾: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盛学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宋骄阳,县(农办主任)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程涛,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江华。
内容: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其中对从轻、减轻、不予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前期我县推行了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各执法单位对“首违不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四张清单依法进行了编制公开。9月8日,通山县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解读《通山县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第一批)》。
文字实录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孔帆升:
各位记者朋友、参会嘉宾:
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通山县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第一批)》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其中对从轻、减轻、不予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前期我县推行了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各执法单位对“首违不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四张清单依法进行了编制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关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是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较大的执法方式之一。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通过“清单”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可以大幅降低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推进创新了柔性监管,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能够有效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嘉宾有: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盛学农同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宋骄阳同志,县(农办主任)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程涛同志,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江华同志,以及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分管负责同志和股室负责人。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记者有:咸宁日报、通山电视台、通山人民广播电台、通山周刊、云上通山、通山新闻网、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朋友。
今天的发布会共有两项议程,下面,我们依次进行。
首先,有请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盛学农同志对《通山县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第一批)》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具体实施进行全面解读。
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盛学农:
大家下午好!首先,衷心感谢各媒体长期以来对通山县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今天,很荣幸由我向大家解读《通山县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不予强制清单》)。下面,我从清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三个方面作简要介绍: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按照《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办〔2022〕3号)的要求,我县探索在行政强制领域采用柔性监管新方式,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执法实践,制定了《通山县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不予强制清单》),并在全县范围内适用。
二、主要内容
《不予强制清单》共计17项,涉及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水利湖泊、城市管理等6个执法领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16部法律法规。《不予强制清单》规定了17种情形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的基础上,结合各业务领域执法特点,选取了6个执法领域,并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类别、适用条件及涉及的法规规范进行了明确。如: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同时,也根据各执法领域执法情况,确定了部分领域不能适用的特殊情形。如:在拆除擅自修建水工程行为时,修建活动涉及许可事项且补办许可未经批准的,不属于可以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需根据违法事实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具体实施
主要是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适用、关注实施效果三个方面: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的客观需要。
(二)准确把握适用。本《不予强制清单》只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各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对依法应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同时,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应当实施行政强制的,要及时实施行政强制,避免“应实施不实施”的情形。
(三)关注实施效果。各部门要注意收集、汇总适用《不予强制清单》时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的反馈以及典型案例,并及时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将根据执法实践情况,动态完善《不予强制清单》。
下一步,县司法局将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不予强制清单》的实施落实落细,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我就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孔帆升:
感谢盛局长的解读。下面,我们进入记者提问环节,各位记者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媒体机构名称。
咸宁日报记者: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第一批)》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孔帆升:
这个问题请盛学农同志回答。
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盛学农: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不予强制清单”)进一步明晰了实施行政强制的条件与界限,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本次出台清单,从制度层面将这种可能性降到最低。其中,《不予强制清单》首次明确实施强制的“合理性”标准。此前,实施行政强制的“合法性”判断标准较为明确,主要是执法单位是否有权、查封扣押的财物等是否涉案。而对查封、扣押等是否必要,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则缺乏判断标准,也难以监督。此次清单明确的行政强制考量标准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行政强制的实施既要合法也要合理,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为当事人提供更大保障;首次明确“限制强制实施”的具体要求,将原来由一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个案权衡的问题,上升为统一实施的执法规则,确保了执法的统一性;同时也为监督部门加强监督提供了标准。
《不予强制清单》坚持用“对行政相对人影响最小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在法律框架内、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精细化执法,给予市场主体更大空间。
我就作以上回答,谢谢。
湖北日报记者:
市场监管部门在下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倍增,尤其是对个体工商户,电商、微商等新业态方面,是怎么实施更好的包容审慎监管?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孔帆升:
这个问题请宋骄阳同志回答。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宋骄阳: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我局梳理出台的“五张清单”,目的就是要让市场监管工作更有“温度”,让包容审慎执法更有“尺度”,让行政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更有“广度”。具体来说就是:
市场监管工作有“温度”
就是要把服务工作贯穿于监管执法的全过程,实现“三个转变”。在监管执法理念上,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在监管执法方式上,从刚性监管执法为主向刚柔相济、法理情有机结合转变;在监管执法节点上,从事后处罚向事前、事中指导、纠偏、纠错转变。要注重督促、引导行政相对人明晰法律界限,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切实解决重罚轻管、机械执法、一罚了之等问题,使我们的市场监管执法在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中体现出应有的温度。
包容审慎执法有“尺度”
此前,我们梳理出台的《行政处罚“四张清单”》明确了“首违免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工作机制。这次梳理出的《不予强制综合负面清单》,明确了“不予强制”的情形。目的就是,让我们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更好地把握执法尺度,强化精准执法,做到宽严相济、刚柔并施、法理相容,让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罚单”都合法、合理、合情。
服务高质量发展有“广度”
就是要围绕规范权力运行、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严格工作纪律、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等方面,优化市场监管领域的营商环境。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市场主体年报、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等监管手段,做好事务提醒、申办指导、主动服务等工作,帮助广大市场主体更好更健康地发展。
同时,我们将对已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行政相对人,加强回访复查,细化“同一事项再次违法”后的处罚标准,确保包容审慎执法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实现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的高度融合。
回答完毕,谢谢。
通山电视台记者:
针对超限超载的问题,请问交通运输部门是如何运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的?这次贵局提出了几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不予强制事项?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孔帆升:
这个问题请朱江华同志回答。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江华:
感谢记者朋友对交通运输执法领域工作的关心。针对于记者朋友提到的超限超载的问题,我局秉承“以人为本、以理服人”的执法理念,采用“说理式执法”对超载超限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法治教育,告知其超限超载的危害。大多数的行政相对人在接受我局的普法宣传后,都能配合我局主动卸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我局明确了一是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二是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或者未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驶公路超限运输车辆;三是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设施的三种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没有造成明显社会危害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不断深化服务,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理念,扩大包容审慎范围,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通山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咸宁电视台记者:
农业农村部门在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农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是如何运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的?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孔帆升:
这个问题请程涛同志回答。
县(农办主任)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程涛: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和关注!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的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我局编制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主要涉及进出口转基因农作物、种植、农机、农资四个领域的行政强制事项。
该《清单》对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在对涉及到相关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上,仍然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认为不符合《清单》条件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符合《清单》条件的,将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提示等配套监管手段,督促相关违法主体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相关主体在社会商誉、资格认定、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不受影响,让违法主体感受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本次出台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农业监管部门将与执法机构将做好沟通衔接,实现行政执法与监管配套措施的有机衔接。《清单》的出台更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激发我县农业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实现农业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孔帆升:
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也感谢台上几位发布人详细全面的解答。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是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清单的出台更是探索推进“柔性监管”“科学监管”的关键一环。下一步县政府将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能力,服务企业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聚力为群众生活、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我们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清单的投诉举报方式后续将在通山县政务网上公布,欢迎广大媒体和群众监督。
感谢发布人,感谢媒体朋友的提问。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