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山县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索引号 : K26422872/2022-31774 文       号 : 通山政发〔2022〕12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通山县人民政府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山县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0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办〔2022〕3号)要求,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扩大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2022 年第2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对全县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制定结果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公布通山县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第一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通山县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第一批)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2 年9月8日
附件
通山县不予实施行政强制负面清单
通山县应急管理局······················································································································ 4
通山县交通运输局······················································································································ 5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8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
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16
通山县水利与湖泊局···················································································································17
通山县应急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 | 不予实施 行政强制的情形 | 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预警提示 |
通山县交通运输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 | 不予实施 行政强制的情形 | 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容缺执法、 包容观察 |
2 | 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或者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 |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 行政告诫 |
3 |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设施 | 1.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2.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4.执行标的灭失的; 5.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行政告诫、 说服教育 |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 | 不予实施 行政强制的情形 | 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作物转基因生物的封存或者扣押 | 非紧急情况下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行政告诫 |
2 | 代为销毁企业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生产企业主动召回的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行政指导 |
3 | 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 | 首次违法,主动配合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行政告诫 |
4 | 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没有逃逸的、没有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预警提示 |
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 | 不予实施 行政强制的情形 | 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 1.情节显著轻微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3.例外情形:涉及《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不能适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预警提示、 行政指导 |
2 | 对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 1.情节显著轻微(包括但不限于:已停止违法行为或正在办理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3.例外情形:经营活动涉及许可事项且未取得许可的不能适用 |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3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 1.情节显著轻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预警提示、 行政告诫 |
4 |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进行封存 | 1.情节显著轻微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行政告诫 |
5 | 价格强制措施(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 1.情节显著轻微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3.例外情形: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不能适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预警提示、 行政指导 |
6 |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 1.情节显著轻微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行政告诫、 行政指导 |
7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涉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1.情节显著轻微(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预警提示、 行政指导 |
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 | 不予实施 行政强制的情形 | 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拆除 | 当事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
通山县水利与湖泊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 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 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且补办被批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