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山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 监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K26422872/2023-18164 文       号 : 通山政规〔2023〕5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人民政府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山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 监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通山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1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山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监护长效机制,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38号)精神,按照现行医疗保障政策和财政管理体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严重精神病障碍患者定点在通山安康精神病医院救治。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及大病医保相关政策。
第三条 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对象为全县经公安、民政、卫健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和危险性评估为3—5级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县公安机关负责登记相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并纳入全县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含九管会,下同)与监护人签订协议,实施有奖监护。
第四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资金(以下简称“救治资金”)主要包括: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等保险基金及其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报销的部分;
(二)县财政局每年度统筹整合资金70万元;
(三)按照上年通山安康精神病医院集中收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总数、出院人数,预计当年救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按人均一疗程(三个月)3200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救治资金;
(四)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资金(以下简称“监护资金”)主要包括:
(一)根据经认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按每人每年2400元(200元/月)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二)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五条 救治资金的管理。救治资金和监护资金在保证正常和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整合使用。救治资金和监护资金专款专用。救治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卫健局共同管理,救治资金在当年预算额度内根据本办法结算,超支部分由通山安康精神病医院承担,结余资金不结转使用。监护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委政法委共同管理,并依规进行结算。
第六条 救治资金的主要用途。本县纳入系统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本县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须纳入强制医疗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生活费和住院补助费;无法查明原籍的外来流落本县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费用。
监护资金的主要用途。用于县内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奖补。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正常履行监护责任,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进行审核。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残联等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的奖补对象进行联合评估认定。
监护资金发放。在一个监护年度内履行监护责任,依程序经各乡镇人民政府认定,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可以足额领取全年监护奖励资金2400元(200元/月)。
第七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和住院期间医疗费结算。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和出院流程及条件。按照相关收治规定送达并经具备精神病鉴定资质机构鉴定符合救治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通山安康精神病医院按照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同时将包括持有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有效证件及按照法定程序鉴定为强制医疗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报其所在地医保机构备案。经规范治疗患者疾病得到有效控制,有自我认识以及生活能力,经主治医师、科室主任、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出院。
因病情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县外就医且符合医疗救治救助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其监护人填写《通山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申请表》,经患者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精神卫生管理中心审批后,从县救治资金中支付。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生活费用由个人或监护人负担,属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强制医疗对象的,从县救治资金中支付。无法查明原籍、外地流落本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生活费和住院费用,从县救治资金中支付。
(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报销后,按照一疗程(三个月)3200元上限标准,由县按照送治的救治人次从救治资金中给予定额补助(不足一疗程的,按每住院床日36元给予补助),限额补助后超出的费用部分由通山安康精神病医院承担。当年内住院第二疗程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仍按第一疗程的办法结算。当年内住院第三疗程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报销,报销后的剩余费用由通山安康精神病医院承担。
(四)无法查明原籍的外来流落本县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本县未参保对象等无法享受医保政策报销医疗费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发生的救治费用,从县救治资金中按每人每月限额补助2400元(治疗费和生活费),按上限3个月发放,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部分由通山安康精神病医院承担。
(五)纳入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强制医疗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无法享受医保政策报销医疗费的,从县救治资金中支付。
突发合并躯体疾病或出现严重并发症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单位应及时向送治单位和监护人报告,该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报销。
医学鉴定费以当年收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为依据,按每人次600元的费用由通山安康精神病医院自行负担。
(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救治出院后,患者康复期医疗按规定纳入慢性病管理。
第八条 救治资金支付程序。
(一)申请:每年12月底前由通山安康精神病医院提交年度救治报告,报告须明确当年治疗出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及救治情况,救治费用等方面情况,经县卫健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批转县财政局审核;
(二)审核:县财政局对当年出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后报送县政府审批;
(三)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的批复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监护资金支付。
(一)符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条件的被监护人建档后或者一个监护管理年度期满后,监护人可以向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领取年度监护管理奖励的申请》,领取《监护管理记录手册》;
(二)待提交申请一年期满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监护管理记录手册》统一交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监护管理记录手册》认定签字情况进行审核,向审核通过的监护人发放监护奖励资金。
第十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资金和监护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县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救治费用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政法委、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山政规〔2018〕13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
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