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山县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K26422872/2023-15341 文       号 : 通山政规〔2023〕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山县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通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第1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改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实行“先保后征”工作制度。县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申报征地。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的保障范围和对象,必须符合以下五项条件:
(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第三章 补偿标准和工作规程
第四条县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咸宁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不得减免,由县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解决,优先足额安排。
第五条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偿工作流程。
(一)摸底调查。县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后,当地乡镇政府会同当地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经管)等部门根据拟征收土地告知书有关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村(社区)委会、村民小组据实填写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由被征地农民本人签字确认,在集体组织内公示满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基层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初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基层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对象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填报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汇总审核表(附件2),送县公安、农业农村(经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县公安、农业农村(经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盖章,并转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预存资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对每个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的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填写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附件3);征地报批前,县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预存款资金到账凭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县财政部门开具的预存款资金到账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附件4),县人民政府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县财政部门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政府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
(四)公示确认。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对最终确定的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标准按村(组)予以公示。
(五)补偿资金结算。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县财政部门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含利息)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县财政部门将预存资金(含利息)从预存资金专户全部返还县政府的指定账户。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县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四章 参保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按规定统一为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县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二)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根据自愿,可申请延长缴费年限,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并按职工办理退休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不愿延长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将其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按城乡居民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已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计发办法,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第十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按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统筹解决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第十二条统筹解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下发后至《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实施前已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所需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未获得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按2015年实际年龄和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办法为其计算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标准,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县政府按此标准为其加发养老保险补贴。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其养老保险补贴计发月数,按其实际年龄确定。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信息纳入社会保障卡管理,明确记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个人权益信息,接受被征地农民监督。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确保必要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落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偿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政府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和管理相关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监察、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按《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
2.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
对象汇总审核表
3.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
4.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
审核意见
5.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
增减情况统计表
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核定表
7.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告知书
附件1
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
村(居)委会(盖章):项目名称: 经办人(签名):
拟征收土地告知书文号: 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址 | 家庭人员情况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合同的编号 | 家庭承包 耕地面积 (亩) | 家庭被征 耕地面积 (亩) | 征地后家 庭人均耕 地面积 (亩) | 是否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 | 本人签字及联系电话 | |||
户主姓名 | 户籍 人口数 | ||||||||||||||
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初审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 位(盖章): 年月日 | 所在地基层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初审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 位(盖章): 年月日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 位(盖章): 年月日 |
说明:1.本表由村(居)委会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据实填写;
2.本表一式五份,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农业农村(经管)站、乡镇、县人社部门各一份;
3.如本表中没有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报县政府,并分别抄送县人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附件2
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汇总审核表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经办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拟征收土地告知书 发布时年龄 | 拟征收土地告知书 | |||
文号 | 下发时间 | ||||||||
合 计 | 人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 | ||||||||
县公安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 位(盖章):年月日 | 县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 位(盖章): 年月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 位(盖章): 年月日 |
说明:1.本表由乡镇政府根据村(居)委会上报的《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填写;
2.按顺序送县公安部门、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
3.本表一式五份,乡镇留存一份,县人社部门、公安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3
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经办人(签名):填报时间:年月日
乡镇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补偿资金测算 | 备注 | ||||
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时年龄 | 计算补偿标准 基数(元) | 年龄对应 补偿系数 (100%-56%) | 拟享受养老 保险补偿标准 (元) | ||||||||
小 计 | 乡(镇)有人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测算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总额元。 | ||||||||||
小 计 | 乡(镇)有人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测算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总额元。 | ||||||||||
合 计 | 截止年月日(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时间),拟征地项目有人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测算养老保险补偿预存资金总额元。 |
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和《拟征地项目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汇总审核表》(附件2)填写,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2.此表一式五份,报县政府一份,并抄送县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人社部门及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件4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
根据《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该项目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被征地农民共人,应将万元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现根据年月日县财政局提供的《拟征地项目养老保险补偿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到账凭证号:),万元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已全部预存到账,符合《通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通山政规〔2023〕4号)规定的征地报批条件。
附件:预存资金缴款凭证
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本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征地报批的附件,一份由县人社部门留存)
附件5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
乡镇人民政府 (盖章): 经办人 (签名):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拟征收土地告知书 发布时年龄 | 增减情况(在新增、减少栏对应打√) | ||||
批准征地时年龄或生存状况 | 新增 | 减少 | ||||||||
合 计 | 截止年月日(征地项目依法批准时间),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新增人,减少人。 | |||||||||
县公安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 位(盖章): 年月日 | 县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 位(盖章): 年月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 位(盖章): 年月日 |
说明:1.本表由乡镇政府依据村(居)委员会上报的《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及死亡人员火化或户口注销等资料据实填写;
2.按顺序送县公安部门、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
3.本表一式五份,乡镇留存一份,县人社部门、公安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6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核定表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盖章):经办人 (签名):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乡镇人民政府 | 根据附件2汇总审核的补偿对象 和测算资金预存情况 | 根据附件5统计的补偿人数 和测算资金增减情况 | 最终核定的补偿人数和资金 | 备注 | |||
补偿人数(人) | 补偿资金(元) | 补偿人数(人) | 补偿资金(元) | 补偿人数(人) | 补偿资金(元) | |||
合 计 |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截止年月日(征地项目依法批准时间),征地项目有人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需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总额元。在养老保险补偿预存资金元的基础上,(追加/返还)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元。 经办人(签名): 单 位(盖章): 年月日 |
说明:此表一式五份,报县人民政府一份,送县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各一份,人社部门及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一份。
附件7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告知书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盖章):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年龄 | |||||
居民身份证号 | 居住地 | |||||||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类型 (职工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 | 社会保障号 | |||||||
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补偿资金金额(元) | 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金额(元) | 记账日期 | ||||||
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金额(元) | 记入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金额(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