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机关 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 K26422872/2022-3313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通山县人民政府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机关 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机关
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工作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的新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对标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评价体系,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良法善治需求,把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充分尊重和保障民事权利,坚持平等保障市场主体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进通山县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通山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相关概念
柔性执法,是指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建议、预警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监督和引导市场主体主动、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
包容审慎监管,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通山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发布的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综合负面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通山政发〔2022〕12号,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采用告诫说理、责令限期改正等方式,指导市场主体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一般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二、柔性执法适用范围
对不触碰安全底线,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推进柔性执法,但法律、法规、规章在程序上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柔性执法贯穿于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监管、执法活动中,对发现的不需要立案查处的轻微违法行为普遍适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也可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确定不同的监管内容和执法重点。对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柔性执法的意见。
三、包容审慎监管适用范围
包容审慎监管适用于通山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发布的行政处罚“四张清单”、《负面清单》中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符合首次违法和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二)根据各有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后可以不予处罚和强制的事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
(四)其他市场主体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四、基本原则
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不得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应当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不得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柔性执法,避免给市场主体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并做好柔性执法宣传、沟通、说理等工作,形成政府与社会、公民良性互动的局面。
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合力,加强监管与执法的协调配合,既重视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运用,又坚持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适用,对拒不改正或再犯的违法当事人和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五、柔性执法的方式
实施柔性执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开展:
(一)行政指导。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市场主体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提供帮助和支持。
(二)行政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在监管、执法中为市场主体提建议、指方向,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品牌维权意识、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三)预警提示。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对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和对日常监管、执法数据进行分析,对某一类型易发违法违规行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场主体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行政告诫。市场主体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但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无主观故意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予以警示,督促其改正。
(五)行政约谈。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质量缺陷的,被投诉举报较多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场主体(负责人),由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约见谈话,督促其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行政约谈应采取个别约谈或集中约谈的方式进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约谈。
(六)行政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在监管、执法中形成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市场主体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
(七)行政回访。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决定后,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的要求,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并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及建议。行政回访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行政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后,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和涉案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切实纠正;
2.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对发现行政相对人不合格监管事项,需要行政相对人查找不合格原因,按限定的整改期限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整改落实情况和监管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情况。
六、包容审慎监管免处罚免强制清单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对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及时跟踪已经发布和准备制定的免处罚免强制清单,并在执法中予以贯彻落实。对已经出台的免处罚免强制清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确保清单制定合法合理,执行到位。
七、柔性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的配合与衔接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应当相互将执法信息实时共享、相互配合。
(一)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梳理细化执法领域的各项柔性执法工作内容,总结本执法领域柔性执法的做法,落实柔性执法具体开展、档案管理和数据统计等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行政检查实施清单、行政检查年度计划和专项执法安排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参照通山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发布的行政处罚“四张清单”、《负面清单》和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实施查处。
(三)行政执法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需立案查处的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并将处理情况回复行业主管部门。
(四)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办中,发现当事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多次重复违法等情形,可能涉及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执照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职权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行为后,需要行业主管部门采取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行政行为的,应及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八、风险管理机制与法制审核
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将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工作要求,纳入和分解到年度工作目标,建立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过程监督、考核、风险防控工作制度。
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第三方评估等风险管理机制,对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及时进行科学评判,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审核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等相关制度,应当在制定后5日内报县司法局备案。县司法局认为备案部门报备制度不完善的,应当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和修改建议。
九、监管底线
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在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依法查处:
(一)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十、规则适用
本实施意见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为准。
通山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发布的行政处罚“四张清单”、《负面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各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十一、解释与意见反馈
本实施意见由通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执行中相关执法监管问题可向通山县人民政府反馈。
因实施需要细化本实施意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定程序另行制定、发布细则或指南。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2 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