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通山县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K26422872/2025-3359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财政局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名       称: 县财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通山县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县财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通山县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 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 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制定《通山县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通山县财政局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5日
通山县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
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4〕23号)《湖北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发〔202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项目资金,地方配套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即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进度,凭合法合规支出凭证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用款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并报县级财政局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拔付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向项目实施单位或者最终收款方完成支付,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报账资料审核和资金监管,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第四条 项目资金报账应遵循“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安全高效、规范运行”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职责。
(一)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1.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2.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负责项目投资的会计核算。
(二)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日常绩效管理。
1.核实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工作,核查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绩效评价情况等;
2.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3.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4.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监管工作。
(三)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按照上级资金文件和经县政府审批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文件;
2.根据农业农村局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及时将资金拔付至县农业农村局;
3.对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对农业农村局的资金管理及拔付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统筹实施项目区内必要的农村 人居环境整治、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等方面。可依据项目区建设实际需要,确定资金使用具体范围。加强项目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其他财政资金的统筹衔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社会福 利、救济补助,公务用车及通讯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等相关 费用,弥补企业亏损和预算支出缺口,罚款、捐款、偿还债务和 垫资,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以 及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和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等。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景观亮化照明系统,电子大屏、幻影成像、 三维成像、裸眼3D、数字直播电商设备,村容村貌提档升级项目中的大门,绿化带、绿化苗木,新建红色主题广场,市政道路、消防设施配套、历史场景壁画,党群服务中心、农机具等有专项 资金支持项目,其他不能由彩票公益金重复支持的。
第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的用款申请,将资金拔付至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项目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预付款和项目进度款,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30%,工程进度款按合同内已完工工程的80%支付,最终结算金额按照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审定金
额支付。工程结算严禁现金支付工程款、设备材料款,以及白条 抵库等现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每个项目按照合同金额的1.5%上交项目质量保证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如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 全面实行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制度,资金政策文件、 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项目 区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参照《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 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形成的资产明确权属,落 实后续管理责任、规范开展后续管护运营、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 制、制定收益分配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虚 报、冒领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 细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均应 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报账制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报账按照以下工作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或资金申请人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交报账凭证及相关资料。
(二)农业农村局依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实施方案对资 金申请、报账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
1.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是否真实、准确;
2.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与项目资金规定用途是否一 致;
3.会计凭证是否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报账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三)县财政局对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及签批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拔付至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报账时,必须以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为 报账依据,报账总额以批准的该项目资金总额为限,不得超额报 账。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报账时必须提供以下附件:
1.工程款报账申请单(附表3)或预付工程款申请单(附表2 );
2.施工单位工程款(供货)税务发票;
3.项目建设工程量明细表(附表4);
4.工程施工(材料或产品)质量评定表;
5.施工(供货)合同;
6.中标通知书;
7.工程预算表;
8.工程决算表;
9.工程监理报告;
10.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费报账时,必须提供以下附件:
1.报账申请单;
2.中彩项目指挥部负责人签字的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 工程设计等方面支出的各种合法的原始票证。
3.需要发生项目管理费的报告;
4.合同书。
第十六条 对以下情况,不予报账: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 文件和凭证的;擅自改变项目实施方案的;改变资金规定用途的。
第十七条 中彩项目施工单位进场后,按要求填制预付工程 款申请表(附表2),提出预付工程款申请,经乡镇、县农业农村局或项目建设指挥部、县财政局签署会审意见后,可以向施工单位一次性拨付不超过承包工程财政资金总额的30%预付工程款或物资。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大宗材料,统一由项目建设指挥 部配合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供应,实行以物代拨。供应物资 时,由项目建设指挥部向施工单位开具调拨单,领用单位凭调拨 单提货,并凭采购支出的原始发票和调拨单及施工单位领用手续 直接报账,资金直达供应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必须在项目区域 内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投资预算、资金来源及所要达到的预期 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并提 出验收申请和工程竣工决算资料,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凭审计 报告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同时对项目总体支出规模及来源 结构、项目建设区域、建设内容、资金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 情况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弄虚作假的,应当依 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 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
2.项目预付工程申请单
3.项目工程款报账申请单
4.项目建设工程量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