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兜牢民生底线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畅通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加快推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现就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和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探索构建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政策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形成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协调配合、资源统筹、优势互补、融合高效的新格局,合力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含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其他困难人员等低收入人口中政府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群众,和纳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监测的暂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在加强与公益慈善力量合作中要发挥主导作用,注意发挥慈善会等行业性、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借助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优势,吸引更多公益慈善资源参与社会救助,重点解决服务类社会教助问题。通过定期与慈善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教助个案、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与慈善组织的会商研判、情况通报服等工作制度,加快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街接工作协同机制。
(二)搭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服务平台。各级民政部门要探索搭建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信息对接服务平台,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对接服务平台,打通行政区域间服务对象转介工作壁垒,引导经济发达地区慈善资源向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流动。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本级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的慈善帮扶资源信息,建立慈善帮扶资源供给信息台账,按照每年更新一次的频率提供给乡镇(街道)指导其做好帮扶资源匹配对接等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做好低收入人口分类审核确认和数据信息日常维护工作,在乡镇(街道)的协助下,汇聚困难群众帮扶需求及其接受社会救助和慈善帮扶等相关信息,建立慈善帮扶需求信息台账,引导慈善组织按照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针对性的根据困难情形、困难程度等,合理设置慈善项目开展对接服务。在慈善供给信息台账和慈善需求信息台账逐步完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搭建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实现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提升慈善帮扶效益。
(三)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对象有效衔接。对暂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或政府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群众,各级民政部门可主动帮助链接公益慈善资源,在困难群众充分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依据慈善项目的相关条件为困难群众提供慈善帮扶转介服务(提供转介函件或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争取慈善帮扶。乡镇(街道)在为困难群众提供转介服务中要发挥积极作用,要准确掌握困难群众帮扶需求以及其接受社会救助和慈善帮扶等相关信息,帮助匹配合适的慈善资源,鼓励引导服务对象自助申请慈善帮扶,协助不能自主申请的服务对象开展申请工作。对于民政部门转介的对象(提供转介函件或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慈善组织可以简化程序,及时做好帮扶对象资格审核、慈善帮扶内容落地等相关工作。慈善组织发现可能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未获得相应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众,可及时告知当地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或者协助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按照审核确认程序给予相应社会救助。
(四)探索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方法途径。2024年起,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编制困难群众“需求清单”“心愿清单”,动员引导慈善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优势,针对困难群众实际需求设立慈善项目,借助每年“中华慈善日”“湖北慈善周”等主题宣传活动,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围绕社会救助主题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慈善帮扶活动,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困难群众慈善帮扶品牌。各级民政部门要鼓励公益慈善力量参与服务类社会救助,合理确定服务类社会救助的具体项目和基本内容,明确服务类别、对象范围、服务标准、供给主体,形成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慈善组织参与向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助餐助洁,访视照料、康复训练、就医陪护,心理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等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不断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积极发展社区慈善,倡导邻里守望相助,发挥社区公益基金作用。注意发挥慈善总会等行业性、枢纽型慈善组织在培育慈善项目、协调慈善资源、引导慈善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序开展帮扶活动。
(五)落实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激励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救助领域慈善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行。慈善组织开展的救助帮扶类慈善项目,其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鄂民政发[2018]7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鄂民政发[2023]39号)有关要求,鼓励支持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事项。对在社会救助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慈善组织等公益慈善力量以及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慈善项目,通过适当方式给予激励褒扬,并对相关慈善组织在等级评估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作为推动社会救助与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红十字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其他慈善组织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要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在建立专项基金、建设信息服务对接平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鼓励引导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慈善冠名基金等。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慈善组织等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慈善帮扶能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严防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强化社会救助领域慈善帮扶项目信息公开,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和诚信友爱、互帮互助的公益慈善理念,营造浓厚慈善社会氛围,引导公益慈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总结推广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合力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选树一批社会救助领域的优秀慈善组织、品牌慈善帮扶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湖北省民政厅
2024年9月2日
抄送:各市、州、县(市、区)慈善总会。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