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救助领域嵌人式监督反馈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13 字体:【


        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社会救助领域嵌人式监督反馈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社会救助领域嵌入式监督反馈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4年11月13日

社会救助领域嵌人式监督反馈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救助领域嵌入式监督反馈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提高嵌入式监督工作质效,服务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民政厅印发《社会救助领域大数据嵌入式监督工作方案》《湖北省社会救助系统数据使用管理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问题线索处置应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降压减负的原则。

第三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各乡镇(街道)民政业务经办机构。

第四条 驻厅纪检监察组、厅社会救助处(办)、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厅信息宣传中心成立问题线索处置工作专班,负责问题线索生成、交办、反馈、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问题线索的处置工作,指导所辖县(市、区)及时完成线索核实整改、完善措施、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本地区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负主体责任。建立问题线索常态化处置机制,成立由民政局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专班,负责所属辖区的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指导所属乡镇(街道)按时完成核实和整改工作,并对乡镇(街道)核实情况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复审,对查实率较高、涉及“人情保”“关系保” 等重点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第二章问题线索来源及类别

第七条  问题线索是指利用湖北省社会救助系统,同时贯通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大数据监察系统(以下简称“惠民惠农系统”)及其他部门数据,通过比对梳理出与政策规定不一致的疑似问题。

第八条  问题线索来源主要是依托湖北省社会救助系统收集系统内的救助数据、操作记录、上传凭证、政务服务等信息,与设置的比对规则进行比对获取的问题线索,以及通过运用“惠民惠农系统”与设置的比对规则开展比对而获取的问题线索。第九条问题线索类别主要分为湖北省社会救助系统5类比对规则内容和“惠民惠农系统”23类比对规则内容,并根据政策调整或任务要求变化适时调整完善比对规则。

第十条 湖北省社会救助系统问题线索主要涉及“新增低保对象核对情况、新增对象发放低保金情况、每月10日前发放低保金情况、及时退出或及时停发低保金情况、及时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情况”5个方面比对内容。

第十一条 “惠民惠农系统” 问题线索主要涉及“领取对象身份证号姓名不一致、领取对象已死亡、领取对象有消费型小汽车、领取对象直系亲属有较高收入工作”等23个方面比对内容。

第十二条  把领取对象是“领导干部、财政供养人员、村(居)干部及其直系亲属”6个方面比对内容作为涉及“人情保”“关系保”问题线索类别。

第三章问题线索分发

第十三条 每双月20日前,湖北省社会救助系统自动检索上月在册数据5个方面的比对规则内容,生成预警信息,形成问题线索并上传至嵌入式监督模块中。

第十四条 每双月20日前,厅社会救助处(办)将上月在册救助人员数据提供给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利用“惠民惠农系统”开展比对,从中发现23个方面的类别问题线索。

第十五条 厅社会救助处(办)对获取的比对问题线索, 通过采取现有的技术剔除前期已核查整改重复信息后,上传至嵌入式监督模块。

第十六条  每单月10日前,嵌入式监督模块自动将两类问题线索按照问题线索发生地和处置权限分发至相关市、县(市、区)、乡镇(街道)。

第四章 问题线索核实整改

第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嵌入式监督模块分发的问题线索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指导所属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经办机构核查核实、初审处置意见及复审复核等工作。核实情况要内容清楚,依据充分,认定精准,逻辑严密,数据准确,真实有效。

(一)对于查否和查实未违反现行政策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核查实际情况提出予以继续保障等处置意见;对于查实且违反现行政策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出予以整户(部分)取消保障、资金追缴等处置意见;

(二)对复核中发现初审意见有问题的,要指导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提出意见;对于问题线索不属实,但救助对象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要及时调整,动态更新,确保湖北省社会救助系统台账信息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对于问题线索属实,按相关认定办法和初审意见限时整改到位,并将相关情况在社会救助系统内反馈填报;

(三)在核实问题线索中发现由于工作人员或经办人员因工作履职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作风漂浮等主观原因导致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精准、程序不规范,且造成一定影响的,或是涉及“人情保”“关系保”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市级民政部门应对所辖县(市、区)每次(期) 问题线索核实工作情况进行全过程指导,督促按时核实整改, 并按照不低于问题线索总量的10%进行抽查,对抽查后仍有异议的进行入户核实。

第十九条 厅社会救助处(办)应在基层全面完成核查核实问题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对问题线索核实反馈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形成报告后报厅处置工作专班适时会商。对核查结果为不实的线索数据,由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向数据提供部门进行反馈,开展数据治理工作,同步更新比对数据源,优化比对规则和比对模型。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核实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结合社会救助行政文书使用、信息公开公示、年度动态核查等基础工作,采取针对性措施减少问题线索数量。省民政厅将核查问题和整改情况纳入社会救助年度高质量评价内容进行考核。

第五章监督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专班会商机制。厅问题线索处置工作专班对每次(期)下发的问题线索核实反馈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共性问题和重点个案问题进行分析研判,会商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调研核查机制。省、市两级应对每次(期) 核实问题线索数量较多、同类问题出现频次较高的地区开展调研指导;对重点问题线索,或是认为运用现行政策处置问题线索不当有疑问的,适时组派小分队赴实地开展暗访核查。

第二十三条  整改通报机制。每半年,厅处置工作专班对全省社会救助领域嵌入式监督反馈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总结,下发通报。

第六章附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厅社会救助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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