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行政许可政策依据:《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许可条件,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证明材料:
(一)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三)校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的合格证明;
(四)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七)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每座保额不低于40万元)。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统一印制的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具体申请流程:
1. 车服务提供者(校车公司)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办公室(校车办)提交申请材料;
2. 校车办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分别送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3.校车办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统一印制的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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