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通羊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09 字体:【

关于制定通羊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单位报来《关于要求正式制定通羊城区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收悉。因定价目录更新,原收费文件被市发改委废止,现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5〕1号)和《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21〕2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程序基础上,报请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城乡居民和暂住人口等,都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项目及标准(具体见附件)

三、减免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烈属、五保户、低保户等对象凭有效证件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加强宣传进一步加强对收费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环卫服务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工作效率。

五、价格监督:实施收费时,须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六、执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通山县通羊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919

  

  

  

  

  

  

  

  

  

  

  

  

  

  

件:

通山县通羊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编号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对象

备注

居民垃圾处理费


/户·月

3

城市居民

包括暂住人口

单位垃圾处理费

1

/人·月

4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无独立办公楼的(含公务车辆应征费用)

2

/单位·年

起点  1000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有整栋办公楼(30人以下含3人)单位起点收费1000元/年,30人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人每月加收2元(含公务车辆应征费用)

3

/人·期

1

学校(含幼儿园)

含办公楼、人员、公务车辆应征费用,由学校缴纳,不得向学生收取

4

/床·月

5

医院(指病床数50床以上的)

含办公楼、人员、公务车辆应征费用,由医院缴纳,不得向患者收取

经营行业垃圾处理费

1

/m²·月

0.8-1.5

娱乐行业、美容美发、洗浴、汽车清洗美容、网吧、医疗(点)、诊所等

按实际营业面积征收:

50m²以下的  1.5 元/m²·月51-100m²  1.2元/m²·月101-150m²1元/m²·月151m²以上的  0.8元/m²·月

2

/m²·月

1-1.5

修理服务行业、废品回收行业、水果摊

按实际营业面积征收:

50m²以下的  1.5 元/m²·月51-150m²  1.2元/m²·月151m²以上的1/m²·月

3

/m²·月

0.6-1

副食、服装、建材、日杂、商场、超市、临时培训场所等

按实际营业面积征收:

50m²以下的  1 元/m²·月51-150m²0.8/m²·月151m²以上的0.6/m²·月

4

/m²·天

1

临时性展销、募捐等活动

包括临时性流动摊点、经营性演出

5

/m²·月

1

农贸市场

按营业面积征收

6

/m²·月

2

仔猪行业、屠宰场

按实际面积征收

7

/桌·月

10

餐饮

按实际桌台征收

8

/床·月

5

住宿

按实际床位征收

9

/m²·月

3

早点、夜宵、大排档

按实际营业面积征收

10

/m²·月

0.8

其他经营性场所

按实际营业面积征收

交通运输行业垃圾处理费

1

/车·月

30

大客车(25 座以上含 25 座)

1、客车指城区始发站车辆征收,路过车辆不得征收. 2、一次性缴清全年度应征费用的按十个月标准收费

2

/车·月

20

中、小型客车(25 座以下)


3

/车·月

15

城市出租车


4

/车·月

25

公共汽车


5

/车·月

50

大货车(5 吨以上含5吨)


6

/车·月

35

中小型货车(5吨以下)


7

/车·月

35

农用车


8

/车·月

5

营业摩托车(含三轮麻木)


9

/车·月

7

机动三轮货运车


车辆运输抛洒路面散装物体垃圾处理费


/m²

2

抛洒路面的车辆或个人

按抛酒面积征收(散装物体指碎石、沙土、煤等)

其他垃圾清扫、代运收费




受托清扫场地、代运垃圾的单位小区或个人

由双方协商收费

说明:1、对残疾人、孤寡专人、烈属、五保户凭有效证件免收垃圾处理费;

2、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户等家庭凭有效证件垃圾处理费按3元/户·月收取;                                                                                      3、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户等从事经营的凭有效证件按相关行业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