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通羊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来《关于要求正式制定通羊城区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收悉。因定价目录更新,原收费文件被市发改委废止,现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5〕1号)和《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21〕2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程序基础上,报请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城乡居民和暂住人口等,都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项目及标准(具体见附件)
三、减免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烈属、五保户、低保户等对象凭有效证件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加强宣传:进一步加强对收费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环卫服务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工作效率。
五、价格监督:实施收费时,须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六、执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通山县通羊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19日
附件:
通山县通羊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编号 | 计价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对象 | 备注 |
一 | 居民垃圾处理费 | 元/户·月 | 3 | 城市居民 | 包括暂住人口 | |
二 | 单位垃圾处理费 | 1 | 元/人·月 | 4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独立办公楼的(含公务车辆应征费用) |
2 | 元/单位·年 | 起点 1000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有整栋办公楼(30人以下含3人)单位起点收费1000元/年,30人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人每月加收2元(含公务车辆应征费用) | ||
3 | 元/人·期 | 1 | 学校(含幼儿园) | 含办公楼、人员、公务车辆应征费用,由学校缴纳,不得向学生收取 | ||
4 | 元/床·月 | 5 | 医院(指病床数50床以上的) | 含办公楼、人员、公务车辆应征费用,由医院缴纳,不得向患者收取 | ||
三 | 经营行业垃圾处理费 | 1 | 元/m²·月 | 0.8-1.5 | 娱乐行业、美容美发、洗浴、汽车清洗美容、网吧、医疗(点)、诊所等 | 按实际营业面积征收: 50m²以下的 1.5 元/m²·月51-100m²的 1.2元/m²·月101-150m²的1元/m²·月151m²以上的 0.8元/m²·月 |
2 | 元/m²·月 | 1-1.5 | 修理服务行业、废品回收行业、水果摊 | 按实际营业面积征收: 50m²以下的 1.5 元/m²·月51-150m²的 1.2元/m²·月151m²以上的1元/m²·月 | ||
3 | 元/m²·月 | 0.6-1 | 副食、服装、建材、日杂、商场、超市、临时培训场所等 | 按实际营业面积征收: 50m²以下的 1 元/m²·月51-150m²的0.8元/m²·月151m²以上的0.6元/m²·月 | ||
4 | 元/m²·天 | 1 | 临时性展销、募捐等活动 | 包括临时性流动摊点、经营性演出 | ||
5 | 元/m²·月 | 1 | 农贸市场 | 按营业面积征收 | ||
6 | 元/m²·月 | 2 | 仔猪行业、屠宰场 | 按实际面积征收 | ||
7 | 元/桌·月 | 10 | 餐饮 | 按实际桌台征收 | ||
8 | 元/床·月 | 5 | 住宿 | 按实际床位征收 | ||
9 | 元/m²·月 | 3 | 早点、夜宵、大排档 | 按实际营业面积征收 | ||
10 | 元/m²·月 | 0.8 | 其他经营性场所 | 按实际营业面积征收 | ||
四 | 交通运输行业垃圾处理费 | 1 | 元/车·月 | 30 | 大客车(25 座以上含 25 座) | 1、客车指城区始发站车辆征收,路过车辆不得征收. 2、一次性缴清全年度应征费用的按十个月标准收费 |
2 | 元/车·月 | 20 | 中、小型客车(25 座以下) | |||
3 | 元/车·月 | 15 | 城市出租车 | |||
4 | 元/车·月 | 25 | 公共汽车 | |||
5 | 元/车·月 | 50 | 大货车(5 吨以上含5吨) | |||
6 | 元/车·月 | 35 | 中小型货车(5吨以下) | |||
7 | 元/车·月 | 35 | 农用车 | |||
8 | 元/车·月 | 5 | 营业摩托车(含三轮麻木) | |||
9 | 元/车·月 | 7 | 机动三轮货运车 | |||
五 | 车辆运输抛洒路面散装物体垃圾处理费 | 元/m² | 2 | 抛洒路面的车辆或个人 | 按抛酒面积征收(散装物体指碎石、沙土、煤等) | |
六 | 其他垃圾清扫、代运收费 | 受托清扫场地、代运垃圾的单位小区或个人 | 由双方协商收费 | |||
说明:1、对残疾人、孤寡专人、烈属、五保户凭有效证件免收垃圾处理费; 2、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户等家庭凭有效证件垃圾处理费按3元/户·月收取; 3、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户等从事经营的凭有效证件按相关行业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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