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通山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07 字体:【

关于征求《通山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范级储备粮轮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鄂粮发〔2024〕14号)《咸宁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咸发改粮食202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修订了《通山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2025年77日至2025年715

征集方式:将书面意见寄送至通山县洋都大道94号(发改局,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反馈意见发至电子邮箱304032916@QQ.com,邮件标题或信封封面注明“通山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建议”字样。

联系电话:0715-2363711 联系人: 徐立讷

附件:《通山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通山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范级储备粮轮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鄂粮发〔2024〕14号)《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通山政规〔202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级储备粮,是指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不含级成品粮,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质量、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行为。

第四条通山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级储备粮轮换服从国家市、县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主要负责:

(一)按照推陈储新要求,遵循均衡轮换原则,结合储存品质和年限,制定下达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二)加强粮食信息化监管,指导承储企业开展轮换工作,对轮换完成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考核

(三)负责轮换费用核算拨付会同县财政农发行对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进行管理,对因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的轮换价差亏损进行核算。

第七条财政根据下达的级储备粮承储规模及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安排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对级储备粮轮换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级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

第八条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根据企业承储的级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轮换方式等及时、足额安排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级储备粮存储库点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第十条级储备粮承(存)储企业负责级储备轮换具体业务,包括: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粮食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下达的轮换计划,实施级储备粮轮换;

(二)按时完成轮换任务,承储企业对承储计划内的级储备粮的轮换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对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全部责任;

(三)根据储存品质和年限等,研究提出年度分品种、分库点、分年限、分仓号的级储备粮轮换申请,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批准;

(四)建立健全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等有关级储备粮管理数据、信息,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执行级储备粮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组成联合验收组负责级储备粮轮换验收。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轮换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研究后,分批次下达分品种、分库点、分仓号的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抄送财政农发行。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可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下达的轮换计划组织实施。级储备粮轮换可以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原则上实行同品种、同库点轮换,不得借轮换之机擅自变更储备品种、存储库点和仓号等。因特殊原因确需对下达的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的,承储企业应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轮换计划,把握轮换节奏,保证规定库存。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承储企业应当确保轮换期间各月末实物库存量不低于计划规模的70%,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级储备粮轮换应当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储存的稻谷一般不超过三年、食用油一般不超过两年。储存品质不宜存的必须及时轮换。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并保证储存质量符合相关品质指标要求,且不得使用县级储备粮风险准备金弥补轮换亏损。

第十六条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不超过5个月。承储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期架空的,应在超期前1个月向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报告原因。经批准,最长可超架空期1个月。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按照相关办法核定。

特殊情况下,对县级储备粮实行限制轮出、提前或者推迟轮入等临时管理措施,临时管理措施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根据特殊情况共同下达,并抄送农发行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轮换架空期及相关费用补贴等政策按照下达文件执行。

第四章  轮换程序

第十七条轮换应在轮换计划下达后实施。承储企业要把握时机,加强轮换风险控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确保当年12月底前完成轮入。

第十八条 全面应用湖北省粮食购销监管平台系统,对粮食轮换业务实行线上操作。轮换入库前,级储备粮存储企业应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申请空仓核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根据申请,组织开展现场空仓核验。承储企业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将空仓核验相关影像、视频等资料存档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空仓核验通过后,方可开始轮换入库。轮换开始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报送级储备粮轮换进度表,直至轮换完成。轮换应做到流程规范、资料齐全,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九条轮换入库的级储备粮应是最近生产季生产新粮,级储备粮轮换完成入库后,由承储企业向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提交质量检测书面申请。经质量检验合格后,存储企业需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提出轮换验收书面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及时组织对入库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库点进行核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下达年度确认文件和整改要求,对验收合格后的级储备粮实行定点、定仓监管,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年度确认文件抄送财政局、农发行。验收报告应包括储备粮入库确认情况、轮换架空期、验收不合格库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建议等。

第二十条级储备粮轮出,应通过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交易挂拍前承储企业应提供有效检验报告。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展购销双向竞价交易等轮换方式的,应通过交易平台上对轮换差价等进行公开竞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及时、足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严禁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轮换资金在农发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县农发行应在轮出销售款

归行的两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县级储备粮贷款。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入所需信贷资金应根据轮换进度发放。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县农发行先发放轮换贷款,待验收入库转为县级储备粮后,及时发放县级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轮换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销售后先收回县级储备粮贷款,轮入时由县农发行按轮出收贷金额及时、等额发放县级储备粮贷款。

第二十三条 设立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县级储备粮轮换等产生的价差亏损。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根据县下达的承储规模总量核算,实行定额包干。在轮换架空期内的,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用于充实轮换风险准备金;超过轮换架空期的,不享受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执行主管部门下达指令的除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未履行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和监督职责的,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承(存)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调减直至取消承储计划等措施予以处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出县级储备粮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库点、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三)到期仍不能完成轮换任务的;

(四)县级储备粮质量把关不严,掺杂使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轮入轮出粮油达不到县级储备粮规定标准的;

(五)未及时轮换或保管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粮食购销监管平台系统出入库作业的;

(七)不如实填报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或县级储备粮轮换统计数据,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九)其他违反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承储企业是指县级储备粮计划下达的企业;存储库点是指实际存储县级储备粮的库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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