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开发区、富水湖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1〕8 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3 号)、《关于报送证明事项保留、取消清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通政办电〔2021〕14号)文件精神,2021年第 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对全县证明事项清理结果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第二批)17项,保留证明事项36项,取消证明事项12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通山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二批)(17项)
2、通山县证明事项保留清单(36项)
3、通山县证明事项取消清单(1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