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担保行为,提高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湖北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合作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指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符合国家及湖北省的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集团关于担保再担保业务系列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 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二)担保受理
(三)项目初审
(四) 风险审查
(五)项目评审
(六)签订合同
(七)抵押登记
(八)担保收费
(九)发放贷款
(十)保后管理
(十一)代偿和追偿
(十二)担保终结
第四条 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一)企业申请
《担保贷款申请书》
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二)担保受理
《业务受理审查表》
(三)项目初审
确定项目经理
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实地调查
撰写调查报告
(四)风险审查
确定风险经理
审查授信主体的资信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风险分析
撰写风险评估报告
(五)项目评审
资信评估
项目评审会决议
(六)签订合同
《担保意向函》
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反担保承诺书)
(七)抵押登记
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资料。
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八)发放贷款
《放款通知书》
复印借款借据
(九)担保收费
(十)保后管理
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情况说明
业务档案管理
(十一)代偿和追偿
代偿和追偿方案
提起法律诉讼
(十二)担保终结
还贷收据复印件
注销抵(质)押登记
退还抵押、代管原件
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为:
(一)抵押物、质物清单:
(二)抵押物、质物权力凭证:
(三)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四)保险单;
(五)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六)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声明:
(七)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八)其他有关资料。
注意事项:
(一)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二)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四)公司受理人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删除和添加;
第五条 公司担保部业务员负责项目受理,核实顾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顾客档案及档案编号,经公司综合部审核后归档。
第六条 担保受理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二)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三)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
(四)对单个企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我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10%;
(五)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七条 纳入再担保体系合作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小微企业划型及“三农”、“双创”、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含农户、个体工商户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原则上单户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县域“三农”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且国家、省政府明确给予政策支持的,单户担保最高限额可另行确定;具体担保机构的单户担保最高限额由省再担保集团评审会分别决定。
(三)通过省再担保集团的大数据风控筛查。
(四)不属于省再担保集团最新发布的负面清单禁止类。
(五)不属于省在担保集团业务评审会列入的“黑名单”企业和项目。
第三章 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八条 公司实行双调查人制度,第一调查人为责任人,负主要调查责任,第二调查人为项目协办人(以下简称协办人),协助责任人工作。
第九条 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保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条 资料审核是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信息不仅来源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供应商、用户等处获取。对上述资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即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十一条 资料审核要点:
(一)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文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手续;
(二)各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有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十二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二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协办人(至少双人下户)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公司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进行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 实地调查要点:
(一)访问企业,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
2、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3、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企业是否做到了账表、账账、账证、账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
5、企业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五)察看抵押物、质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价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力凭证原件,识别真假,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第十四条 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的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析、判断借款人(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分析经济环境对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
(三)分析借款人(担保申请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比率)
盈利能力(盈利比率)
营运能力(效率比率)
资产质量
资金结构
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现金流量分析是预计在未来的还
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四)分析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各可预见性。
(五)基本风险度分析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结束,项目负责人须向评审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借款人背景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五)借款有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反担保情况
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初审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业务受理审查表》中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填报《担保项目处理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呈报公司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如企业因材料提供不全或企业要求暂缓处理影响项目初审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提供相关资料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如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负责人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报告。
第四章 风险审查
第十八条 风险审查是在业务部门已完成项目调查的基础上,由风险管理部门指定审核人员对业务部门业务经理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通过资料复审,获取项目全面、真实、有效的信息,并通过分析形成相应调查结论和优化建议。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门按照《合作担保机构风险审查细则》(附件2)要求对公司各项业务进行独立、全面的复核:
(一)在担保业务受理阶段,回复业务部门业务经理咨询的项目准入、立项等相关问题。
(二)在项目调查阶段,审查授信主体的资信状况以及申保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申保单位经营情况、资金用途、还款计划、还款保障等内容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十条 业务部门提前向风险管理部门递交需要复审的项目清单,风险管理部门根据报备项目的时间先后顺序综合考虑审查安排并制定每周审查工作计划。
项目审查工作原则上由一至两名审核人员进行,负责审核项目资料及《项目调查报告》。项目审核人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对申保主体财务及经营情况开展实地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查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撰写《审核报告》,并经部门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申保主体财务及经营情况分析说明、提示须关注的重大事项、揭示可能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风险、提出风险管理控制方案和优化建议。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门审核人员前期以业务经理身份参与过的项目(含保后调查项目),审核调查时应予回避。
第五章 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二十三条 担保项目的评审包括两个环节,即部门审核和会议评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初审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将企业提交的各项资料和《调查报告》提交担保业务部,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评审。部门评审的重点是项目资料和《调查报告》。
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
(二)对反担保措施提出意见;
(三)对企业的报审资料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
(四)对项目的风险度进行评价;
(五)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
评审意见和结论填写《项目评审会表决票》,部门评审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五条 部门评审完毕后,将《项目评审会表决票》连同其他资料一并提交会议评审。
第二十六条 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担保业务部负责。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一)评委会全体成员;
(二)项目负责人和协办人;
(三)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会议评审工作程序:
(一)评委会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会议内容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二)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评委会主任请假。若参加会议人员未达应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则会议改期进行;
(三)项目责任人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协办人作补充说
(四)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审核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和参加会议人员质疑,调查责任人和协办人答疑。
(六)参加会议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意见;
(七)评审委员会主任综合与会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八)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加会议评审人员须在《项目评审会表决票》上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人员同意视为项目评审通过。
(九)照公司决策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公司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审批意见填列《项目评审会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担保审批权限(包括担保额度、担保展期、担保逾期、撤保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部门审核、会议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决策机构(决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担任”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三十条 会议由评委会指定专人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及评委会主任最后综合意见。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需要进行复议:
(一)公司评审委员会否决(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人员不同意),但决策机构(决策人)决定复议的项目;
(二)多数评审人员质疑,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
(三)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3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复议权限一次。对复议的项目,自项目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确定第一调查人。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二条 项目正式批准后,由担保业务部发函通知项目承担企业办理担保手续,通知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定、缴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的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发函前项目责任人要确认贷款银行的承贷情况。
第三十三条 担保业务部安排专人经办担保合同签约手续,一般情况项目负责人为合同经办人,签约程序如下:
(一)准备(或拟定)空白法律合同文本,包括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反担保承诺书及其他须准备的法律文书;
(二)由担保业务部、法律顾问审核上述合同文本,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合同条款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修改意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报总经理审定:
(三)注意事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其他约定”要注明本合同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收到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后,才能向借款人放款;
(四)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再进行一次审核;
(五)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我公司至少应有二人在现场;
(六)企业上缴担保费的凭证,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公司财务部门;
(七)法人代表、公司签章。
第三十四条 办理完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由责任人负责管理。重要合同和证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质)押登记证件等须单独重点管理。
第七章 反担保措施
第三十五条 申请担保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金、保证等。公司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第三十六条 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九条 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三)连续2年盈利。
(四)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企业。
(五)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第八章 担保收费
第四十条 担保收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优惠费率。
第四十一条 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
第九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四十二条 担保项目的检查由担保业务部负责。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报总经理审批。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至少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是对借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需要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须填写《担保项目检查表》并附检查报告和要求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报总经理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四十三条 保后检查的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反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四)风险等级确定(贷款的五级分类)
(五)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在2日内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总经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所有担保项目,在担保到期日前30日,由担保部填制《担保到期通知函》,通知项目承担企业。
第四十六条 每月月末前,担保业务部应向总经理提交当月《逾期项目统计表》和《担保项目检查表》。
第十章 代偿和追偿
第四十七条 债务的代偿、追偿本着风险发生时“对外先履约,后责任追偿”的原则,即第一时间内向担保权人履约代为偿还,然后追究借款人及反担保人,最后再对内划分责任、追究到人。业务部负责人应积极沟通,尽量争取银行的宽限。
第四十八条 贷款到期前30天进行回访,了解企业是否续贷;到期前15日由业务经理落实被担保人的贷款能否归还;到期前5日由业务部负责人落实贷款资金到位情况,并评估代偿发生的可能;同时协助借款企业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最迟不超过银行宽限期限到期日;若超过到期日的转入风控催收小组。
第四十九条 代偿、追偿的操作流程
(一)对确实不能按时归还银行本息的借款企业,业务经理需提前5天以上向公司领导汇报,由公司领导安排专人组织资金准备代为还款;同时要求借款企业向担保公司出具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声明。
(二)财务总监应核准被担保人到期所欠银行本息金额,并调剂资金以备代偿。
(三)担保公司代偿后,由公司出纳人员将相关还款付息证明复印后交风控法务部归档保存,作为帐销案存的依据。
(四)公司代偿后,第一时间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催收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并由风控部长、业务部长、业务经理、催收专员等组成的“项目专项催收小组”。
(五)追偿过程中,总经理负责全面的协调和决策,业务部长和催收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和借款企业、反担保保证人的沟通和洽谈;风控部长主要负责和资料整理、和律师团队对接、配合律师所和法院查封、诉讼;催收专员和业务经理全程配合、跟进、督促。
(六)催收小组组织专人迅速向反担保保证人(包括企业和个人,下同)发出律师函,要求限期协商处理代偿事宜;并同时做好诉讼保全的相关准备。
(七)催收小组组织专人沟通担保企业、反担保保证人协商具体追偿事宜,并补充相关的还款协议(设置宽限到期日)、冻结相关资产;
(八)在宽限日到期后仍未归还的,依法处置抵(质)押物(权),不足部分依法起诉追偿;反担保人代为偿还的,由公司向反担保人出具代偿款缴纳证明。
第五十条 责任追究
针对已发生的代偿业务,由风控部和管理部出具风险原因分析及损失追偿责任落实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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