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更好地服务县域中小微企业、“三农”和“双创”主体企业,破解其融资难等问题,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担保客户准入是公司受理担保业务的首要环节,同时也是风险防控的第一道关口,该项业务由公司业务部负责受理,风控部负责审查。
第三条 担保客户分为公司类客户和个人类客户;项目经理在受理担保业务时,应区别对待。
(一)公司类客户担保受理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年检;
2.原则上要求经营一年以上,并能依法经营,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3.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4.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5.内部管理较好,信用度较高,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6.具有偿债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
7.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条件。
(二) 个人类客户担保受理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
2.有固定产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3.个人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4.个人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超过70%;
5.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6.共同债务人(配偶、家庭成员)资信情况良好,无恶意逾期记录;
7.资信情况良好,无恶意逾期情况;
8.具有偿债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
9.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本公司不接受其申请:
(一)工商、税务年检不合格;在银行、税务和工商管理等部门有延迟支付本息、欠税和其他不良记录的企业;
(二)不能依法经营,有重大民事、经济纠纷和重大诉讼案件;有逃废债行为记录,有拒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担保责任记录;有其它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三)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亏损;一般情况下,业务涉及金额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50%;(有效净资产指扣除存货及应收账款中的呆坏账、待摊费用、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项目的净资产额);累计在保余额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0%的企业;
(四)企业主要领导人资信不可靠、经营管理能力低或领导班子不团结、群体素质差的;
(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六)无反担保措施的纯信用合作业务或企业只能提供个人信用反担保单一措施;
(七)有恶意逾期记录、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客户;
(八)有严重危害本公司担保资金安全行为的客户;
(九)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行业内的企业;机关法人、研发类或科研类企业;生产工艺、技术不成熟和环保、安全、消防等不达标企业;存在违规采掘、生产设施落后等问题的煤矿企业;
(九)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 对不符合担保客户准入条件的客户,公司业务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明确回复。对于符合担保客户准入条件的客户,及时通知客户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然后,严格按担保业务办理规程审核办理。
第六条 在受理担保业务准入工作中,项目经理要按照履职尽责、尽职免责的要求严格把关,按照相关的受理条件逐一审核。由违规操作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理或工作人员在接待担保业务客户时,要端正态度,提供优质服务。既要宣讲国家政策和公司制度,又要释疑解惑,不骄不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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