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通山县县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修改意见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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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8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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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山县县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修改意见的情况说明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为规范我县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强化储备粮的管理制度和经费保障,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20211120日我县制订的《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通山政规〔20214号)的文件已到期失效,需要重新制定。

二、修订《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

(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18号令)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修订《办法》的主要内容

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共九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储备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等。

第二章 储备粮的计划与收购。明确了县级储备粮品种、规模、轮换计划、价格、质量等。

第三章 储备粮的储存。明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细化明确了承储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第四章储备粮的轮换。服从国家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确保储存安全。

第五章储备粮的动用。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应据实补贴。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销售价差亏损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七章储备粮的监督检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明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储备粮管理规定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四、修订《办法》及征求意见情况

目前《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稿)先后征求了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县审计局、县金穗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的意见修改。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528日收到县司法局对《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稿)提出的7条法律审查意见。我局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文件内容对法律审查意见进行了综合分析,其中采纳6条,未采纳1条。具体情况如下:

1.已将第一条中的“国家”删除。

2.已将第一条中的“《咸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14号)”。

3.已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先购后销”删除。

4.第三十六条中的“粮食风险基金”的定义无需明确,原因:根据《湖北省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鄂财产[2022]19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发行三家单位已制定《通山县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已明确,所以无需在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中进行定义明确。

5.已将第三十九条中的“依法依规取消其承诺资格”修改为“依法依规取消其承储资格”。

6.已将第四十四条中的“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为“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7.已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通政规〔20214号)同时废止”。

根据采纳县司法局提出的法律审查意见形成了《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稿)。

说明:本办法中县级储备粮储存品种为稻谷,原因是通山县属于山区、销区,数量种植品种单一(稻谷),食用油和小麦靠县外调入供应,省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仅下达稻谷储备规模和计划。


相关文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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