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通山县生产生活自用船舶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来       源 : 通山县人民政府 解读单位: 通山县交通局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07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文字解读】关于《通山县生产生活自用船舶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制定背景

我县富水湖流域生产生活自用船舶的数量较多,是村(居)民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或农副业生产活动的工具。这些船舶多数是村(居)民自有,船主安全意识不强,事故风险高,且目前我县在生产生活自用船舶管理方面,还没有制定相应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安全管理缺乏必要依据,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均不明确。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自用船舶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生产生活船舶的审批、登记程序和标识化管理,起草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咸宁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生产生活船舶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16条,分别是总则、安全职责、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阐明了起草依据和背景,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生产生活自用船舶的定义。

第二章安全职责分别明确了各有关职能部门(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安全管理对生产生活自用船舶的审批备案内容、流程进行了明确,对船舶驾驶人员及船舶标准进行了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章监督检查明确联合检查制度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及责任追究。

第五章明确有关责任单位对生产生活用船违反相关规定的查处。

第六章对生产生活自用船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和施行时间、解释权进行了规定。

四、征求意见情况

6月19日我局在政府办公内网下发《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相关县直单位和乡镇征求意见,共收到7个涉水乡镇及6个县直单位的回复,共收集反馈意见7条。

6月30日,在通山县政务网发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至今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五、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具体收到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如下:

(一)通山县慈口乡政府。

1.建议第三章的第十条第一点“船长一般不得大于10米,小于3米…”修改为“船长一般不得大于10米,小于3米…”;

2.建议加入“船舶驾驶员应该购买人身意外险”;

3.建议明确定位设备的费用,并且费用由政府和船主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4.建议对生产生活用船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将审批时间固定在每年某个时段,统一批准;

5.建议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船舶进行年检;

6.建议县禁捕办统一明确细化审核程序、不予办理负面清单、审核所需材料清单。

以上建议第1、2条予以采纳。第3条因定位设备及其流量费非固定费用,每年会发生变化,无法固定。因此不予采纳。第4条审批时间固定在每年某个时段,统一批准。根据各乡镇工作安排,自行确定时间较为合适。因此不予采纳。第5条因我县暂无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执行上难以实施。因此不予采纳。第6条建议县禁捕办统一明确细化审核程序、不予办理负面清单、审核所需材料清单。无需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可另行下放规范性文件细化。因此不予采纳。

(二)通山县应急管理局。

建议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我局安全职责改为:我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函〔2021〕36号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水上安全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因此不予采纳。

六、法律审查情况

8月1日通山县司法局对《通山县生产生活自用船舶管理办法(送审稿)》制定依据、形式、内容、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符合相关要求。对内容审查中提出的8条建议,予以修改采纳。


相关文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山县生产生活自用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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