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来       源 : 通山县城市管理局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9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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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自2010年我县开征垃圾处理费以来,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征收渠道不畅、征收范围覆盖不全、征缴率偏低等问题和不足。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新的政策,完成由城管环卫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制定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规范,势在必行。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上级指示,由县城管部门牵头拟稿,协同发改委、住建、财政、税务等部门提请县政府修订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文件,明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代征单位等。县城管局对原《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通山政规〔2010〕7号)文件作了部分修改,于2022年9月21日完成《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10日组织人员进行了讨论修改。12月21日,向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等4家单位征求意见。经统计汇总,共收到县发改局2条书面意见,其他部门无意见,根据书面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12月30日当场向县发改局进行了反馈。2023年3月3日至12日通过通山县人民政府网向全社会征求意见。2023年1月9日我局法规股和各部门负责人在我局会议室对《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分析论证,结合反馈意见逐条讨论,分歧意见经协调处理,达成一致,形成了《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草案)》。2013年1月9日,县城市管理局法制机构组织人员对草案和相关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初审,结论是合法。
三、依据支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三)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四)《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五)《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5〕89号);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四、主要内容
1.草案的拟定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主要制度和措施合理可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情形。
2.主要内容未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未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未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未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解、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等。
3.依法完善了2010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通山政规〔2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