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通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政策解读

来       源 : 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单位: 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06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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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研究起草了《通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议稿)》(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现就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建立健全依法、民主、科学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系,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成立通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参照《咸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并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工作规则》;明确了机构设置、委员构成和会议制度等内容,确保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

二、起草过程

2019年机构改革后,将原国土资源局与城乡建设规划局合并成立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了方便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将原城乡规划委员会更名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按照县领导安排,20208月起草《关于成立通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通知》、《通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组织县直相关单位讨论,但因换届人事变动搁置。20223月下旬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的同时,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咸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并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文件通知后,按照县政府办公室要求,参照《咸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原未发出的《通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重新起草修改为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初稿)》。

三、征求意见情况

20208月起草的《关于成立通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通知》、《通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由县政府办公室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集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主管负责同志研究讨论后,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了完善。并在政府内网发给县直各单位,同时将《通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报送县司法局通过了合法性审核。

20223月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要求,重新起草修改为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初稿)》,于71日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县直单位: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文旅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应急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县交警大队、县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乡)镇长;县开发区、九管局、湿管处、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对《通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议事规则》进行研究讨论。现将审议稿呈各位县领导,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工作规则》共分为五部分内容,二十一条。

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一至第三条)。明确了县空间规划委员会的宗旨和主要职能。

第二部分为委员组成(第四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县规委会成员及公务委员组成,县规委会办公室的设置及主要职责,明确了县规委会委员及公务委员的确定条件,非公务委员的聘任条件及推选程序,公务委员和非公务委员的取消和增补程序,县规委会委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部分为运行机制(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县规委会会议分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分别参会的委员,会议召开形式及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四部分为议事规则。明确了县规委会会议召开程序,会议纪要和决议草案签发的相关程序。

第五部分为附则。县规委会工作经费来源。明确了议事规则的修改程序及其他事项。


相关文件: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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