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K26422872/2025-05200 文       号 : 通政办发〔2025〕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2月13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7日
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单位自有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债券资金实施的投资项目。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按照《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进行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的以下项目: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项目;
(三)县本级政府基础设施项目;
(四)其他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县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投委会)履行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决策和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审定政府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审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规模和内容、建设方式和时限、资金来源和筹措方案等相关事项;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县投委会审查同意,不予审批,包括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不明确或筹措资金不足总概算三分之二的,不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未完成设计和概(预)算的,不得安排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重大项目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开展审计工作。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经县投委会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县投委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根据《通山县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执行。
第六条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负责管理好政府投资项目目录库、储备库、实施库,承担县投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按政府投资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依法依规开展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统筹,会同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进行财力论证;督促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规定时限开展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工作,按规定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及时办理资产转固和交付使用手续;按规定拨付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县自规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政数局、县住建局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县城发集团代表县政府履行相关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出资人和代建职责,包括建设资金筹措、使用、建设管理等。
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审核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及内容,并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和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县审计局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委员会增补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审计委员会安排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县纪委监委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对超规模、超概算、超合同的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关注,要查明超规模、超概算、超合同问题造成的原因,严肃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背后的腐败问题和失职失责行为。
县司法局对县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协议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
项目所在地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廉政责任制。
第二章 项目事前管理
第一节 项目库建立及管理
第八条 依托湖北省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照“非平台不赋码、非平台不审批”原则,对各行业主管部门谋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三库”(目录库→储备库→实施库)滚动接续的推进机制,对录入“湖北省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填报谋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并申请纳入政府投资目录库,县发改局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民生需求的项目,推送至政府投资目录库进行储备。
第十条 对预备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发起申请进入储备库,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自规局、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对项目必要性和选址等进行论证,并对项目单位上传的项目建议书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县发改局对各项审核论证均通过且获得项目代码的项目,推送至政府投资储备库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对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发起申请进入实施库,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行业主管部门等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进行论证并汇总论证结果,对论证通过的项目由县发改局推送至政府投资实施库进行管理。各项目单位及审核部门均需按照《省发改委关于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办理规程(试行)》要求,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三库”。
第二节 项目审批及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报经县投委会审定同意后,由项目单位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通过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和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并纳入“三库”(目录库、储备库、实施库)管理。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确定。
政府投资项目出资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履行建设单位职责;采用融资模式的项目,通过招标确定的投资人根据已批准的投资协议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两种情形除外:一是按照有关规定无须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可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二是项目需求明确,达到招标需要的设计深度,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相应明确,或有能够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规划或其他审批文件,建设单位可进行有效造价控制,保证项目投资效益,并承担因项目相关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法律风险的,可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十四条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直接审批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审批申请报告时,一并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
第十五条 采取融资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专门篇章阐述融资建设方案,经县投委会批准后,县发改局一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融资建设方案。
第十六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示、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公示。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工程预算。项目预算须由县财政部门组织投资评审,完成预算评审的项目方能开展招标或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申请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投委会审批。
第十九条 申请国家和省补助、贴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县政府出具财力配套资金证明或担保函的,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投委会审定。依法必须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三节 项目招投标规定及管理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含政府采购),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活动。县政数局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及各行业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①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法定特殊情况确需采取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并报县投资决策委备案。
限额以下项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非招标方式,由县政府采购部门审批或备案,并报县投委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采用融资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并对项目勘察、设计、监理进行招标。项目施工、设备材料招标由投资人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提交县投委会审议、备案,并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三个,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报经县投委会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中标人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均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县投委会备案登记。
第三章 项目事中管理
第一节 责任划分及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项目代建方案由出资人提出,报县投委会审批。代建方案批准后,由出资人与依法确定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项目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在项目审批、设计阶段,在不超出项目批复内容和投资概算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充分尊重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使用单位不再参与工程建设过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出资人负责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节 投资控制与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严格落实投资概(预)算、合同金额、建设内容、建设周期、资金拨付管理。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超过批复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财评总价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县投委会批准。
在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但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中须明确总概算不得超过批复的投资估算,决(结)算价不得超过批复的总概算。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和直接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
合同约定完成竣工验收前工程款支付额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完成竣工验收后,再按相关规定拨付尾款。
项目在概算调整期内,暂停拨付建设资金,调整概算批复后恢复资金拨付。
贴息资金项目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在工程完工后,由县财政局按项目年度计划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条 明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确定中标单位后,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和担保公司保险等形式。
第三节 项目竣工验收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约定过程结算节点(包括但不限于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和支付方式,并填报过程结算计划。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过程结算资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完成过程结算资料审查确认,并根据审查结果完成价款支付。项目建成达到验收标准的,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书,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同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尾款支付期限和逾期处置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额超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经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认可后的过程结算资料,直接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可不再对达成一致的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查),2个月内出具结算审查报告,根据结算报告结算工程价款(质保金除外),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在3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使用或管理单位,接收单位必须按竣工图纸内容接收,并尽快投入使用。
公园绿化类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绿化养护期满后再进行移交管养。
交通工程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结算后1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或县财政局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或县财政局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及时退回,由项目单位补充完善资料后再送审;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进行批复。
建设单位在取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特殊情况,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具体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资产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入账。
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资产的,建设单位或接收使用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在建工程核销手续,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强化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留存项目建设全过程资料。
县政府投资项目档案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项目事后管理
第一节 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亿元以上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展项目绩效初评,由省绩效评价平台自动归集建设管理数据(按时开工率、按时竣工率),形成指标得分。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1年后,开展项目绩效终评评价。县发改局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效率、效能、效益对项目的建设管理、功能建设达标率、供给能力利用率等方面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形成项目最终得分,生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根据得分将项目划分为“优良中差”四类。
第四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统计等部门对照专项规划及行动方案,对行业的总量与结构开展行业绩效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相关数据,围绕产能利用率(服务能力)开展行业总量评价,围绕投资总量、在建产能规模、发展趋势、未来需求细化行业结构指标开展结构分析,形成行业绩效评价报告,发改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按照产能利用率(服务能力)将行业划分为“A类鼓励安排”“B类合理安排”“C类谨慎安排”三类,为下一轮项目总量和结构必要性论证提供支撑。根据国家专项规划及行业政策调整,可适当调整行业的评级。
第四十一条 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平台自动归集的区域内项目总体数据,结合历史数据,围绕效率评价、效能评价、效益评价对区域的投资总体情况、亩均效益、投入产出比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形成区域绩效评价报告,并报县投委会。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监管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项目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接受县审计机关全过程监督,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委员会安排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决策到实施的相应环节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十六条 县发改局于每年1月将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情况等信息抄送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自县人大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预算后20日内,将信息抄送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7月分两次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安排及拨付情况抄送县审计局,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6月底前具备竣工结(决)算审计条件的项目情况报送县审计局。
第四十七条 县审计局对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相关部门使用上级拨付的专款及自筹资金的政府投资非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结)算,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委员会增补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常规性的审计监督。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经县投委会同意,纳入年度计划实施跟踪审计。从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进行全过程、动态地和持续地跟踪审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息以及相关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 社会中介聘请及管理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如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依法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法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办理工程造价咨询、结(决)算编审。
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县财政局、审计局不得委托前期已参与项目概算、预算或结(决)算编审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和监督。
第五十条 县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投资审计,应当按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规定和操作规程执行。
第五十一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投资项目审计、评审、造价咨询等工作,应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工作内容范围、工作时间、工作职责、工作质量、廉政纪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项目建设单位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结算审核、全过程造价控制或跟踪审计等业务,必须报县投委会审批同意,且合同须在签订3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审计局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财政评审、造价咨询等,坚持谁聘请(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聘请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政府临时交办事项的投资审计、评审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县监委依法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审计、财政评审等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招投标各方、各职能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有违反招投标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提供咨询服务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理或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规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对一年内两次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参建单位不得再承包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建设,中介机构不得再参与我县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造成政府投资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