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志在通山”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27892 文       号 : 通政办发〔2024〕10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志在通山”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24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志在通山”工程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志在通山”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十条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3日
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志在通山”工程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十条措施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进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来通山就业创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志在咸宁”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人才招引经济待遇。引进人员工资待遇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试用期内工资按转正工资标准执行。生活补贴按照博士研究生和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每人每月4000元;“双一流”建设高校(A类)或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报考教师岗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其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建设高校(A类)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月2000元;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月1500元;连续发放3年。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和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8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建设高校(A类)全日制本科生发放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全日制本科生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安家费分2次发放(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发放50%,试用期满后发放50%)。引进人才在通山县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并办理入户手续的,博士研究生和具有副高职称专业人才发放20万元购房补贴;“双一流”建设高校(A类)或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报考教师岗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发放15万元购房补贴;其它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建设高校(A类)全日制本科生发放10万元购房补贴;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报考教师岗位的)全日制本科生发放5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均分5年发放。对符合本地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要求,经县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引进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及补贴均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二、打造创业孵化示范平台。鼓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发挥专业孵化器作用,打造“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创业生态链;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租用经营场地,可给予场地租金等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平台、科技孵化器、创业空间等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依托高校和创业学院,举办大学生创业训练营,对有创业意愿且处于毕业年度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库,鼓励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一对一”的创业实践辅导。(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科经局)
三、稳定政策性岗位。保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规模总体稳定,加强各项招录(聘)实施进程与高校毕业生求职时间衔接。完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编制资源配置,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编制保障。事业单位空出编制后,经县委编委核准的用编计划优先用于保障教育、卫生、科技等重点领域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激励和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科经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
四、大力引导到基层就业。加快推进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配备”项目,深化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医生、基层教师、社区工作者等基层岗位就业。(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编办、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
五、发放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县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一年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列支;强化创业资金扶持,将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扶持资金提高至5—50万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力度,大学生个人创业“青创贷”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合伙企业创业项目,按符合条件个人贷款额度1.1倍确定贴息贷款额度,上限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财政按照政策规定予以贴息。(责任单位:团县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金监局)
六、大规模开展就业见习。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扩大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规模,集一批互联网、金融、教育、医疗、公共管理等现代服务业和机械、新能源等制造业企业见习岗位。做好见习单位动态管理,打造一批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对见习单位按规定发放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七、鼓励灵活就业。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就业资金列支。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身份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域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不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八、促进技能就业。鼓励大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性培训对象扩大到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支持帮助应届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搭建高校、职业(技工)院校、企业交流对接平台,鼓励高校、职业(技工)院校联合企业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促进产教融合,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九、施策帮扶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及时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做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帮扶,对特殊困难的毕业生实行精准帮扶,优先提供就业援助。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就业观、择业观,持续举办“创业湖北”“创青春”“南鄂杯”“互联网+”“创立方”等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业服务月等活动,营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团县委、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经局)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若与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