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山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K26422872/2023-08519 文       号 : 通政办发〔2023〕5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通山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通山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7日
通山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建设,激发和调动政府专职消防员干事创业热情,锻造一支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5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委编委批复,通过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外公开招聘或内部竞聘上岗,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执行“两严两准”建队标准,在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从事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和队伍管理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具体竞聘岗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第四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人员标准,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列条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以及各级制定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主要承担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综合性应急救援职责;负责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社会救助、消防宣传、辅助执法等工作;参与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危险化学品泄漏、水旱等灾害事故处置等其他任务。
第六条岗位分业务管理和政工管理两类,一般应设站长、政治指导员、副站长管理岗位。站长主要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业务工作,政治指导员主要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政治工作,副站长配合完成日常相关工作。
第七条业务管理岗位主要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业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消防救援站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计划安排工作,领导队员贯彻执行;
(二)领导消防救援站落实战备措施,指挥消防救援站完成各项任务;
(三)组织领导消防救援站的训练工作,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消防救援站人员的技战术水平;
(四)履行消防安全联调联战行动工作职责,负责统筹协调镇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消一体化等工作;
(五)教育和带领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制度;
(六)掌握消防救援站的作战实力,做好装备器材的管理;
(七)教育和培养所属队员,提高干部骨干组织指挥能力;
(八)组织消防救援站的综合保障工作;
(九)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政工管理岗位主要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政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带领全站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党支部的决议;
(二)组织学习党的科学理论,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队员,坚定队员理想信念;
(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全站人员学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加强战斗精神培育;
(四)协同业务主管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任务,做好遂行任务政治工作,组织战斗动员、宣传鼓动,教育队员坚决执行命令,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完成执勤战斗任务;
(五)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管理工作和心理服务工作,建立和培育思想、安全、网络、心理工作骨干队伍,熟悉队员的经历、家庭、个性、爱好和特长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掌握队员现实思想,引导队员正确对待分工、入党、考编、职级晋升、奖励惩处、婚恋家庭等问题,做好一人一事工作;
(六)做好党支部(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以及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工作;
(七)密切内部关系,帮助骨干提高管理能力;
(八)抓好基层风气建设,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九)指导工会基层委员会分会、共青团支部、政府专职消防员委员会工作,组织队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鼓励队员岗位学习成才;
(十)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十一)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岗位竞(招)聘
第九条站长、政治指导员、副站长等管理岗位招聘或竞聘对象为符合有关条件并在消防救援队伍从事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公开招聘专业消防救援人才条件另行制定)。
第十条招聘或竞聘对象除具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条件外,还应符合消防救援岗位需具备的工作经历、体能技能、业务理论要求等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年满18周岁,不超过40周岁,确有专业特长或工作急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男性,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六)自愿从事消防救援相关工作,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服从组织分配和管理;
(七)业务技能突出,具备胜任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八)必须具备在消防救援队伍任政府专职消防员1年(含)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除个别岗位(急需的消防救援专业人才)采取面向社会招聘外,其余岗位实行内部竞聘。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提出用编申请,报县委编委审批,由县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内部岗位竞聘,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制定竞聘方案并组织实施,竞聘结果报县委编委备案。岗位选拔工作应当坚持民主平等、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内部岗位竞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竞聘方案;
(二)发布竞聘岗位类别、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竞聘对象个人申请;
(四)审核竞聘对象资格条件;
(五)政治审核;
(六)体格检查、心理测试;
(七)体能考核、业务技能测试;
(八)笔试、面试;
(九)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十)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初次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
(十一)竞聘结果向上级备案。
站长、政治指导员、副站长岗位招聘或竞聘工作按照“培养一批、成熟一批、任职一批”的原则,根据综合考核排名先后顺序进行选拔。
第四章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要加强自身思想政治、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法纪意识教育,增强职业荣誉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训词精神,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标准,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列条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以及各级制定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做到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重奉献。
第十三条日常管理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行政干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岗前培训坚持以专业化教育、实战化训练为主线,遵循“按纲施训、训战一致、以人为本、保证质量”的原则,达到全面提升作战指挥和管理教育能力的目的。
第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各级组织的岗位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职业标准和岗位职责确定。岗位业务培训工作一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执行政府专职消防员被装标准,根据个人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年限执行政府专职消防员衔级标识。
第十七条坚持考评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上级与群众共评、履职能力与综合业绩相结合,根据考评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分为每月量化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制定考核细则,明确考核项目、实施主体和权限及考核结果运用。每月量化考核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对政治思想、业务训练、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和作风纪律等实行日常量化管理。年度考核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全面考评年内工作、廉政、学习情况。聘期考核以聘期内各年度考核为基础,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全面考察人员在聘期内工作业绩、德行表现、奖惩状况等综合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五章综合保障
第十九条竞聘产生的管理岗人员(站长、政治指导员、副站长3名),按编办批复的事业编制、人社部门批复的工资标准享受薪酬待遇,由财政部门保障经费,其他聘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财政部门按定额标准保障经费,县消防救援大队统筹安排其工资待遇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应按国家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咸宁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规定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陪护假、带薪年休假、丧假和病假等假期。
第二十二条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有关要求,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每年组织进行1次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执行重大特殊灭火救援任务的,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三条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相应待遇,享受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等优待政策。因工受伤或致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因公死亡的,按照相关标准落实工伤及抚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依法按程序申报。
第六章奖惩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应给予处分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因身体、能力素质、年龄等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县人民政府安排退编转岗,符合国家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符合病休条件的,应予以办理病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消防救援大队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按相关规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县委编办备案:
(一)聘任期内,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
(二)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四)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条令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解聘和撤职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安排工作:
(一)在通山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含)、不满退休条件的,且有两届(6年)站长、政治指导员、副站长任职经历的;
(二)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表彰的二等功以上(含)奖励(1次)的;
(三)因工作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第二十九条站长、政治指导员、副站长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县消防救援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县消防救援大队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按程序办理解聘手续,并报县委编办和县人社局备案。聘用合同正式解除前,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在本岗位工作不满3年的,一般不得调岗。
第三十条站长、政治指导员、副站长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满后,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开展竞聘上岗,根据考核、考评结果和有关规定要求,择优选拔岗位任职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上届岗位任职人员。因转岗、离职、安置、退休或解除聘用合同、撤职等导致岗位空缺的,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根据实际需求和相关要求,按照程序重新对空缺岗位进行选拔,并及时报县委编办和县人社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