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山县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相关事项的公告

索引号 : K26422872/2022-33130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通山县税务局

名       称: 国家税务总局通山县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部署,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现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等相关事项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山县税务局    

2022年9月13日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

1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

1

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没有违法所得

2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3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

4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以逾期未申报类违法行为为例,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完成所有逾期未申报事项后,符合“首违不罚”的,电子税务局实时出具判定结果,自动产生《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首违不罚”宣教承诺》;不符合“首违不罚”的,提示纳税人应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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