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山县项目谋划建设 和争取上级资金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K26422872/2020-1324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山县项目谋划建设 和争取上级资金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9-07 10:50:13
通山县项目谋划建设和争取上级资金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县上下争取上级资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抢抓发展机遇,促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级资金是指各部门积极向上争取并通过上级财政结算下达的中央和省、市级各类无偿资金和政府债券资金。具体包括政府债券资金、预算内投资、其他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项目建设资金、财力性补助、业务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全县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奖励资金的来源由县财政予以列支。
第四条 2020年度县财政安排1500万元奖励资金,年底考评结账后奖金总额超过1500万元的以1500万元为限,对所有获奖部门的奖金实行同比例调减。以后年度资金奖励额度随全县争取上级资金总额的增幅逐年增长。
第五条 本办法共分两项进行奖励,分别为:项目谋划建设奖、争取份额奖。
第二章 项目谋划建设奖
第六条 为鼓励全县各单位按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谋划、策划、储备项目,尽力向上争取资金,促进当年争取的项目当年动工,项目建设所产生的税收全部就地缴税,进一步推动我县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设立此奖项。
第七条 项目谋划建设奖按项目谋划、资金到位、项目建设、税收贡献四个环节对各乡镇和部门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
项目谋划环节:对凡符合发改及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要求,资料齐全,申报及时,能进入发改部门预算内投资和财政部门债券项目库的项目,按项目入库拟争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时进入发改项目库和财政债券项目库的项目不重复计算奖励。
资金到位环节:以当年省财政厅下达的年终结算单为准,到位项目资金在10000万元以下的,按资金额的1.5%进行奖励。到位项目资金10000万元以上的由县委、县政府通过一事一议进行奖励(债券资金不纳入资金到位环节奖励范围)。
项目建设环节:对各乡镇和部门在项目批复计划书中批复实施周期内,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的项目,以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实物工程量结算单、税票为依据,按完成实物工程量的3‰计算奖励。
税收贡献环节:各乡镇和部门应协调中标公司在我县设立分公司,项目建设所产生的税收全部在通山县域范围内缴税的,按年纳税总额的2%计算奖励。
第三章 争取份额奖
第八条 为鼓励各单位在积极做好项目谋划建设的同时,积极向上争取部门竞争性项目、部门运转经费、奖励经费、财力性补助,特设立此奖项。下列资金不计入争取资金奖奖励范围:
(一)上级按照地方基本数据和统一标准下达的固定性资金;
(二)上级明确分配政策、标准和计算方法的政策性资金;
(三)按上级有关规定上交后返还的资金;
(四)各金融机构贷款资金;
(五)以县政府整体上报的非部门因素争取的资金。
第九条 按各部门从上级争取到位、符合奖励范围内的资金总量进行奖励,标准为:以省财政厅下达的年终结算单为准,对各部门当年争取到位的资金总量低于全市同部门平均份额的不予奖励。超过平均份额的按资金总量采取超额累进分档计算奖励。计算方法为:以小于3000万元为基数,基数内按0.5%计算奖励;超基数3001—5000万元部份,按0.3%计算奖励,5000万元以上部份按0.2%计算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独立申报的上级资金,奖励资金由申报单位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申报的上级资金所获得的奖励由部门之间协商确定分配比例;由乡镇组织实施的,由申报部门与乡镇协商确定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 奖励程序。由各乡镇和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向县发改局、财政局进行申报,经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按现有拨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用途。各乡镇和部门通过项目计划和争取上级资金取得的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弥补项目申报、资金争取、机关运行等业务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奖励个人。
第十三条 各乡镇和部门项目谋划建设和上级争取资金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弄虚作假、骗取以奖代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因主观因素造成当年争取上级资金比上年减少的部门,次年度部门预算不增加项目经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予追加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