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咸环通罚字〔2023〕2号

索引号 : K26422872/2023-06281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咸环通罚字〔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安勇:工作单位:湖北江品鑫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月1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主持编制的《湖北恒辰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处理废塑料3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安勇)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1.未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298号)等进行相符性分析;

2.水平衡遗漏锅炉用水量和场地初期雨水量;

3.固体废物遗漏生物质锅炉灰渣和危险废物,无固体废物代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月1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2.湖北江品鑫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湖北恒辰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处理废塑料3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第四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初核结果征求意见的函》。

4.湖北江品鑫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2022年第四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湖北恒辰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处理废塑料3万吨项目技术复核主要问题的回复;

5.编制人员资格证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0日向你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通罚告〔2023〕2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并予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失信记分5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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