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文化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索引号 : K26422872/2022-42280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通山县文旅局

名       称: 通山县文化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第一条 为落实重大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市县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系列规定,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以及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在做出决定前,由大队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公民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二)违法违规情节较为严重,涉及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三)需要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案件;

(四)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情节复杂或者其他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复杂许可案件;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许可案件;

(三)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许可的;

(四)其他案情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第七条 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

由大队法制股承担法制审核职责,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申请法制审核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政策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法制审核时间可以延长。

第八条 大队法制股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和申辩,进行调查。

第九条 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七)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八)执法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

法制股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后,应当填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理案件的具体执法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行政执法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不予批准,并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不予批准,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案件移送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集体讨论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卷经法制审核、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单》报送本单位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备案的材料有:

(一)行政执法决定书;

(二)行政执法告知单或者听证通知单;

(三)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

(四)行政执法决定案审会会议记录;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六)相关法律条文(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已引用完整法律条款原文的可不报此项)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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