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K26422872/2022-2836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字〔2022〕16号
通山锦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4MA7JRE****
法定代表人:叶军
地址:通山县经济开发区工业路2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2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玻璃制品生产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1月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通罚告〔2022〕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并遵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1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和账号。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