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县文旅局关于对《通山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K26422872/2026-1034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文旅局
名       称: 【征求意见稿】县文旅局关于对《通山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县文旅局关于对《通山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通山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4月10日—2026年4月17日
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网页留言反馈意见,或者电话反馈。
联系电话:0715-2395168
注: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4月9日
附件1
通山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文化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4〕4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由县财政局、县文旅局根据各自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第四条 县文旅局主要负责根据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安排,牵头提出资金使用请求;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安排据实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资金审批
第六条 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旅游规划编制。支持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专项旅游规划编制;
(二)旅游宣传促销。支持县级开展县域旅游整体形象提升、旅游集群区域、精品线路的宣传推广事项及活动。按标准奖励市场主体自主开展宣传促销活动;
(三)旅游项目建设。支持资源条件较好、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对全县旅游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建设,重点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资源联合连片开发、新业态及转型升级产品方面的开发建设;
(四)旅游商品开发。支持代表通山特色、市场前景较好的旅游商品的研发设计和宣传推广;
(五)支持乡村旅游。支持围绕区域发展与乡村振兴、推动乡村及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的旅游乡村振兴建设;
(六)旅游行业监管。支持旅游行业标准制定及评定,行业质量管理,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及统计调查;
(七)旅游教育及科研。支持旅游人才培育,旅游重大课题调查研究;
(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用于支持和引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我省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支持全县公共文化服务改革发展及重大惠民项目建设;支持重大文化活动开展;
(九)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用于支持归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管理的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等;
(十)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1.资金申请:县文旅局根据县委县政府文化旅游事业发展的工作安排、文旅市场发展需求,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提出资金申请,由分管县长批示。
2.资金审核:县财政局对文旅局提交请款项目的事项、金额、资料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财经会审批。
3.资金拨付:财经会审批通过后,财政局按审批意见拨付资金,文旅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合理合规使用资金。资金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严格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使用负面清单。严禁将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用于以下事项:
(一)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开支或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办公场所改、扩建、装修支出;
(四)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县财政局和县文旅局对旅游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共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
第十条 县财政局与县文旅局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相关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县财政局和县文旅局有权提请县人民政府收回发放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旅游专项资金,否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文旅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