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通山县进一步严控村级违规举债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索引号 : K26422872/2026-0815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名       称: 【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通山县进一步严控村级违规举债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关于征求《通山县进一步严控村级违规举债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等有关规定,为严格控制村级举债行为,清收村级债权,稳妥处置存量债务,切实防控村级债务风险。我局代起草了《通山县进一步严控村级违规举债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3月17日至2026年3月24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大道267号通山县农业农村局311室;收件人:吴锐,邮政编码:437600。寄件时,请在信封上注明“通山县进一步严控村级违规举债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2215422684@qq.com

联系电话:0715-2060139

注: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7日


通山县进一步严控村级违规举债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村级违规举债行为,切实防控村级债务 风险,加强农村“三资”监督管理,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 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 〔2016〕45号)、《湖北省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办法》(鄂 财农村发〔2014〕10号)、《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 理办法》(通政办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村、涉农社区居民委员 会和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级组织)。涉农社区是 指村改居后,仍拥有农村集体资产的社区。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村级违规举债,是指村级组织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意见要求,未经合规审批、履行程 序违法、无合理还款来源等擅自举借债务,或以拖欠、垫支、担 保等变相方式形成债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借款、违规拖 欠款项、违规提供担保、违规垫支建设等情形。

第四条 建立“县级统筹、乡镇主责、村级落实、部门监督” 的严禁村级违规举债工作机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和“谁举债、谁负责,谁批准、谁担责,谁经手、谁追 责”的原则,全面杜绝村级违规新增债务。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严控村级违规举债工作的 第一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村级举债行为的日常监管、违规举债 排查处置、债务风险预警等工作;村级组织是举债行为实施主体, 对本组织举债行为的合规性、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严禁以任何形 式违规举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严禁村级违规举债工作的业 务指导、行业监督和考核评估,牵头开展违规举债排查整治工作; 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做好村级违规举债的监督、审计、追责等相关工作, 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六条 村级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村级财务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工作,规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原始凭证等相关会 计档案管理。代理服务机构要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明确岗位职 责,严格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监控,落实责任追究,加强会计档 案管理,以村级组织为单位分账归档,单独整理、归类造册、妥 善保存。

第七条 村级财务严格执行《通山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坚持 “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 预决算工作,严禁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贷 资金弥补收支缺口。

第八条 村级财务支出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开支范围和标准 执行,大力增收节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将公务接待、 滥发补助福利等不合法、不合规支出入账。严格实行村务公开、 民主理财制度,重大财务开支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 程 序 。

第九条 兴办村内公益事业,必须具备明确合法的资金来源, 严格执行“一事一议”有关规定,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 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严禁举债建设。

第十条 各部门安排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开发项 目和各类宣传、创建活动以及专项工作,严格按照“谁出政策、 谁开口子、谁负责落实经费”的原则执行,严禁要求村级组织举 债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要求村级组织出钱出物开 展达标升级、检查评比验收等活动,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 籍征订、经费筹集等任务。

第三章违规举债情形界定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认定为村级违规 举债,一律严格禁止:(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向金融机 构、其他单位、个人借入资金的;(二)无明确、稳定还款来源,举借债务弥补办公经费、人员报酬等非生产性收支缺口的;(三) 以举债为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或举债用于超标准建设、铺 张浪费的;(四)为企业、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抵押,变 相形成村级债务的;(五)要求施工企业垫支、拖欠工程款、材 料款、个人劳务报酬等,变相形成村级债务的;(六)违反“ 一 事一议”规定,举债兴办村内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七) 未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擅自举债的;(八)滞留、 挪用上级补助资金,导致资金缺口而举债的; (九)高息借债、 账外设账形成隐性债务,或通过拆分举债金额规避审批程序的; (十)“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变相形成村级债务 的;(十一)违反上级政策和本意见规定,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 举债的。

第四章新增债务防控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控债长效机制,规范村级 举债行为;村级组织承担村级债务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八 不准”原则,从源头上杜绝一切新增违规债务。(一)不准以任 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不准为企业贷 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不准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 目;(四)不准举债兴建工程;(五)不准滞留、挪用对村级组 织的各类补助资金;(六)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 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问题;(七)不准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 常性支出; (八)不准“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

第十三条 实行村级违规举债定期排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 每半年开展一次村级举债全面排查,上半年排查结果于当年7月 第一周、下半年排查结果于次年1月第一周,由村向乡、乡向县 逐级上报。各乡镇要建立排查工作台账,对发现的违规举债行为 立即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置,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早化解。

第十四条 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县级、乡镇级、村 级三级动态监控机制。各乡镇、各村要建立健全债务监控工作档 案资料,明确监控内容、流程和责任,县级相关部门做好统筹指 导和监督检查,实现村级债务全流程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 村干部离任时,必须开展债务经济责任审计,详 细办理举债管理手续交接,审计结果作为离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离任前形成的违规举债,依法依规追究离任相关干部的相应责 任,未完成债务交接的,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十六条 村级组织必须严格执行《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财务管理办法》,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乡镇人民政府或县 直部门将自身债务转嫁给村级组织。

第五章法纪责任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相关个人,按 照“谁批准、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 任人员的责任;对因违规举债产生不良债务的村级组织,由县纪 委监委对相关负责人从严从重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干部,责令其全额退 回所得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不切合实际向村级下达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升 级达标计划任务等,造成村级形成债务的单位,严肃追究相关单 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相关债务从村级划转至责任单位,由 责任单位限期落实资金予以偿还。

第二十条 村级组织未经合规程序,仅经民主决策即以本集 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 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违规新增债务引发各类矛盾、造成不良后果 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监督管理,参照 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乡镇 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通山县进一步严控村级违规举债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一、制定该实施意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及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村级债务预防和监管机制,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局起草了《通山县进一步严控村级违规举债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二、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

3、《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

4、《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24〕11号)

三、拟解决的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1.规范村集体资金收支管理和村级经费管理,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严禁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弥补收支缺口,严防出现坐收坐支、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2.严禁非经营性负债,历史债务未还清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债务村集体因经营管理需要确需新增债务的,要严格执行新增债务申报制度。

3.健全控债长效机制,执行“八不准”原则,规范村内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严格落实“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严禁举债开展项目建设。

4.规范村集体非流动资产管理和档案管理,确保村集体资产不流失和工作延续性,资料有档可查。

四、与相关部门协调情况  

本办法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目前正面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审计局等转发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函。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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