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通山县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K26422872/2026-06551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名       称: 【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通山县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关于征求《通山县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严格控制村级举债行为,清收村级债权,稳妥处置存量债务,切实防控村级债务风险,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订了《通山县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2月28日至2026年3月7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大道267号通山县农业农村局311室;收件人:吴锐,邮政编码:437600。寄件时,请在信封上注明“通山县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2215422684@qq.com
联系电话:0715-2060139
注: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通山县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村级举债行为,清收村级债权,稳妥处置存量债务,切实防控村级债务风险,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村、涉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级组织)。涉农社区是指村改居后,仍有农村集体资产的社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级组织负有偿还责任直接借入或拖欠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总额。主要包括:村级组织为落实政策性任务、兴办公益事业、发展集体经济等向银行、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借款;历年来欠发村干部误工补贴、临时用工工资等应付款;村级日常办公、公共活动、各项创建活动等非生产性支出欠款;专项应付款中土地征用款已有专项资金来源但已挪作他用导致的资金缺口;已入账的村级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缺口;因法律纠纷等导致的应由村级组织承担的债务,包括实际已形成的账外应付款项,不包括应付款项或专项应付款中已有专项资金来源但暂时挂账或无需偿还的情形以及专项应付款中土地征用款、一事一议资金暂收款,各类暂收押金、质保金等。
本办法所称村级债权,主要是指因出售、出租、发包村集体资产资源,提供服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各种赔款、利息等。
第四条 建立“县级统筹、乡镇主责、村级落实、部门监督”的工作责任体系,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和“谁举债、谁负责,谁批准、谁担责”的原则,采取“摸清旧债、严控新债、清收债权、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化解”一系列行动措施,有效管控村级债务风险。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村级债务化解的监督责任主体,要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村级组织是村级债权债务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全面核实本组织的债权债务,建立工作台账,采取措施化解存量债务、严控债务新增;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村级债权债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县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村级债权债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村级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等要求,对村级财务开展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规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原始凭证等相关会计档案管理。代理服务机构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监控,落实责任追究,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以村级组织为单位进行分账归档,单独整理、归类造册、妥善保存。
第七条 村级财务严格执行《通山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严禁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弥补收支缺口。
第八条 村级财务支出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大力增收节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公务接待、滥发补助、福利等不合法、不合规支出入账。严格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重大财务开支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九条 兴办村内公益事业,必须要有资金来源,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严禁举债建设。
第十条 各部门安排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和各类宣传、创建活动以及专项工作,严格按照“谁出政策、谁开口子、谁负责落实经费”,严禁村级组织举债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要求村级组织出钱出物开展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和经费筹集任务。
第十一条 开设在财政“双代管账户”村民委员会账户主要核算村级组织基本运转、民生福利、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经费;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主要核算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经济活动、集体资源开发利用、收益分配、为成员服务等事项。两个账户都必须纳入到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逐步实现公开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一)公开内容。村级财务计划、收入、支出、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事项定期公开,群众关注的非生产性开支、集体资产使用情况等要作出详细说明。
(二)公开时间。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公开,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3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季度终了后20日内公开;资产资源处置及其它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开时间均不得少于30天。
(三)公开形式。 以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开、召开会议适时公开为主,采取文字、表格等通俗易懂的形式,便于村民监督,并同时在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网上公开。
第三章 债权及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村级组织应加大对债权的清理和催收力度,采取会商、洽谈、法律等手段,先内后外,先易后难,先党员后群众,以点带面,采取多种方式追收村级债权。
(一)对国家干部、村组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欠款,要限期、逐笔、逐人清收。对有还款能力而拒不还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长期占用集体资金谋取私利的,应按规定移交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经营活动形成的应收款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催收,并收取违约金;
(三)所有逾期债权,应当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
(四)对农民税费等尾欠问题,应当经村民代表民主评议,达成一致意见,或由当地政府制定核销办法,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核销;
(五)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无法收回的债权,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党委、政府部门审核后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宜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村级组织要加强新增债权管理,不得擅自将村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如用于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确需出借的,应履行或参照执行村民委员会“四议两公开”程序,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并备案;不得随意举债对外投资;严禁举债出借集体资金给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担保公司)、个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要做好对外投资管理工作,防止新增不良债权。
(一)对外投资要在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投资计划或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由县级制定投资项目分级审核标准执行;
(二)村级组织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事前要做好风险评估,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村级组织对外投资要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投资期限、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结算方法、分红收益、付款时间、违约责任、投资管理方法、退出机制、权利和义务等关键内容;
(四)村级组织应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投资及收益安全。对外投资主要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即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投资。
第三章 存量债务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组织要因地制宜制定化债计划,实行“一村一策”,细化化债举措,采取清查底数核债、清收债权还债、核销划转降债、盘活资产偿债、发展经济化债、加大支持减债、精减支出消债等多种途径,分类化解存量债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指导,充分发挥其经营管理职能作用,以市场化运营手段增加村级组织收入偿债。
第十七条 核销包括债务债权关系消灭和账务核销。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是指债务债权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对于因村集体、往来单位、个人等多重债务关系形成的三角债,可以通过工作洽谈、协商自愿,采取互抵、对口划转、相互冲转抵账等方式消减。账务核销是指债务主体按规定程序对账务进行调整处理,不代表债务债权关系消灭。村级组织对下列情形的债务,可按程序及时予以账务核销。
(一)对债权单位确不存在、债权人已亡故且无法定债权继承人或已放弃债权的债务;
(二)因历史政策原因形成,如农业税欠缴、国营农(林)场改制前欠款等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可以作坏账呆账处理的债务;
(三)其他可以核销债务的情形。除债务债权法定终止外,村级组织债务核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1)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核销,债权人书面同意核销。债权单位不存在且涉及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向债权单位所属人民政府申请;涉及民营企业或个人的,按法律程序确定或协商确定;债权人无法联系的,依法律程序办理;债权人已亡故且无法定债权继承人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定程序核销。
(2)村集体民主决议。参照“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进行,研究形成决议并公开。
(3)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经确定可以核销的债务,申请人将有关情况说明、原始凭证、经办人证明等资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审核后,交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审批。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宜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鼓励村级组织依程序通过转让、发包、出租、拍卖、合作等各种途径,对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荒山林地、滩涂水面、“四荒”等资源性资产,闲置的生产经营性厂房、仓库、小学、机械设备和小型水利设施等进行盘活利用,实现资源、资产变资金,所得收入优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偿还村级债务。
第十九条 实行村级债务半年报制度,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的第一周,由村向乡、乡向县逐级上报,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村级债务县、乡(镇)、村三级动态监控机制,乡(镇)、村应建立债务档案资料。村干部离任应详细结缴债务手续。
第四章 新增债务控制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控债长效机制,规范村级举债行为,村级组织承担村级债务化解主体责任,坚持执行“八不准”原则,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
(一)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
(二)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
(三)不准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
(四)不准举债兴建工程;
(五)不准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
(六)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
(七)不准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
(八)不准“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严禁非经营性负债,历史债务未还清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债务,村集体因经营管理需要确需新增债务的,要严格执行新增债务申报制度。新增债务须先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务联席会集体讨论,提出举债项目、金额、对象、利率、还款来源、还款时间等,形成书面意见。
(二)代表决议。由村“两委”将初步方案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由理事会说明举债可能造成的风险,听取代表意见,形成书面决议。
(三)公开公示。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举债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审核审批。根据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举债方案,填写《通山县村级举债审批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举债。
(五)举债款项开具《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连同会议决议、《通山县村级举债审批表》报代理会计入账。
(六)举债款项要先缴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后通过转账支付。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合理控制债务规模。连续3年年经营性净收益20万元以内的村,债务规模警戒线为10万元;连续3年年经营性净收益20万元至50万元的村,债务规模警戒线为20万元;连续3年年经营性净收益50万元至100万元的村,债务规模警戒线为30万元;连续3年年经营性净收益超100万元的村,债务规模警戒线为50万元。超过债务规模警戒线的严禁继续举债。
第二十四条 所有有债务的行政村制定“一村一策”债务化解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村级举债最高年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
第五章 债务偿还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村级债务化解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任期内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和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制定债务化解计划和方案,努力增收节支,逐步化解债务。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通过清收债权、盘活资产、发展集体经济、增收节支、停息减债等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债务。
第二十八条 村级债务优先化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优先偿还农户、村级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并约定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第二十九条 各类偿还资金按照《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村级账户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举新债的村级组织,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或进行消费的个人,要责令其将涉款金额全部退回或如数退补,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通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湖北省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湖北省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通山县村级举债审批表
附件1
通山县村级举债审批表
举债单位 | |
举债项目名称 | |
举债渠道 | |
举债金额 | |
偿债资金来源 | |
经济情况 | 上年度经济总收入 万元;经营性收入 万元; 经营性收益 万元;已负债 万元。 |
举债用途 | |
成员代表会议 意见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签字: (盖章)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签字: (盖章) |
后附: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举债方案
《通山县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制定该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及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村级债务预防和监管机制,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局起草了《通山县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号)
4、《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
5、《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
6、《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24〕11号)
三、拟解决的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1.规范村集体资金收支管理和村级经费管理,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严禁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弥补收支缺口,严防出现坐收坐支、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2. 规范村组织债权管理,不得擅自将村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
3.严禁非经营性负债,历史债务未还清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债务村集体因经营管理需要确需新增债务的,要严格执行新增债务申报制度。
4.健全控债长效机制,执行“八不准”原则,规范村内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严格落实“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严禁举债开展项目建设。
5.规范村集体非流动资产管理和档案管理,确保村集体资产不流失和工作延续性,资料有档可查。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