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关于《通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K26422872/2026-0607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名       称: 【征求意见稿】关于《通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关于征求《通山政府投资项目招投

全流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全链条闭环管理,压实主体责任、防范廉政风险、保障资金绩效,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25〕2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发改局拟定了《通山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全流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2月24日至2026年3月24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通山县洋都大道92号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709室;邮政编码437600。寄件时,请在信封上注明“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全流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Ggzyjgg123@163.com

联系电话:0715—2365162

注: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224


通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强化财政评审、招标交易、标后履约、价款结算、审计监督、行业监管、建设管理全链条闭环管控,压实主体责任、防范廉政风险、保障资金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人主体责任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8部委联合第16号令)、《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发改公管202527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评标错误快速纠正工作指引》(鄂公采综发2025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等。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立项、财政评审招标投标、合同履约、项目建设管理、价款支付、竣工结算、审计监督及行业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权责清晰、廉洁高效的基本原则。构建发改统筹、财政评审、交易见证、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落实、审计监督、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强化内控与监督,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主责、谁评审谁把关、谁审计谁监督的责任体系,全程留痕、公开透明、信用约束、从严惩戒。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履约全过程管理。招标人应坚持集体研究决策,健全招投标事项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风险防控机制,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异议处理与合同履约,确保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1.招标人应当健全招标投标内控机制,将招标计划、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审定、定标办法确定、业主代表选派、合同签订及变更、终止招标更等关键事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内容,将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行政审批手续、组织招标、合同签订、质量安全、五大员履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变更签证、结算报审、竣工验收、履约闭环管理、资料归档、配合监管与审计纳入全过程管理。

2.招标人要加强内设机构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不得以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招标活动。

第五条明确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责任分工

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资规、生态环境、林业、文旅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既要管行业也要管招标投标的原则,负责对本行业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1.指导协调部门:县发改局依规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跟踪管理,督促、指导入库申报。

指导招标人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设计、投资规模和内容、建设方式和时限、资金来源和筹措方案等相关事项报县投资决策委审批,并依据审批结果办理后续手续。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县投资决策委审定同意的,不得提交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负责推动改革创新,指导协调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拓展评定分离应用范围;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执法工作,协调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查处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在市场监督部门指导下组织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本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指导协调招标人开展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

2.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前期审批、招标过程监督、开标评标监督、异议投诉处理、招标文件抽查、违法查处、标后履约监管。

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县交通局:负责对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对水利工程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县资规局:负责对自然资源工程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分局:负责对生态环境工程履行监管职责;

县林业局:负责对林草工程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业农村领域建设工程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对能源工程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县文旅局:负责对广播电视工程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财政监督:县财政局负责按政府投资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依法依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统筹,会同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明确建设资金来源,从源头上杜绝项目资金缺口。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时限开展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工作,按规定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及时办理资产转固和交付使用手续按规定拨付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交易见证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电子化交易场所与服务,履行流程见证和现场管理职责,确保全程音视频留痕、数据归档,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实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3.县国资局(县财政局)可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全县统一的劳务分包企业名录库,并对县属国有企业总承包项目的劳务分包采购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标前筹备管理

第六条 项目立项与招标审批

1.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标人负责完成项目审批、核准等前期工作,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估算价、资金来源、工期周期、质量标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等核心信息,严格执行必须招标范围与限额标准,严禁拆分肢解、化整为零、以应急、涉密等名义规避招标。

2.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流程财政评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与控制价,报送财政评审;财评涵盖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未经财评,不得变更、不得结算、不得拨付尾款(EPC项目除外)。

3.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审批、水资源保护、林业保护、用地手续、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条件。

4.推行自行组织招标。除特殊招标项目外,全县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行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单位,应优先选择委托代建。

5.严格落实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招标人应提前30日发布招标计划。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媒介及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发布,不同媒介发布内容应一致。

6.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省级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做到合法合规、完整清晰、科学合理。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7.严格落实招标文件(预审文件)提前公示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提前公示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应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依法对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合法性及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发布。禁止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指定品牌、产地或供应商,不得将特定业绩、奖项等作为资格门槛(项目特殊需求除外,需提供充分依据)。

8.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对2026年以后的招标项目建立全量底册,每月通过湖北省招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在线随机抽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情况,抽查比例应不低于20%,其中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项目应列入必查清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管理

第七条规范项目进场登记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具备以下法定招标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招标人应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规范交易,在电子交易平台按交易类别进行项目信息填报与资料上传,完成项目登记、预约场地等工作,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统一项目编号。

第八条落实不见面开标模式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持续优化电子交易平台功能,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实现开标全程音视频留痕,数据文件自动归档。

第九条创新评标模式,全面推行远程异地评标。

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面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的基础上,积极拓展跨省合作,不断扩大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覆盖范围,提升专家资源共享水平。

第十条优化定标规则,全面推行评定分离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

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施行评定分离,在交通运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农业农村工程、能源工程、园林与生态工程等领域拓展应用评定分离。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规则、方法、考核要素等内容;建立定标委员会人员库,随机抽取定标人员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 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 等因素,采用价格竞争法、投票表决法、集体议事法等确定中标 人。定标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全过程档案。

第十一条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县发改局严格按照省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有关要求,在市发改委指导下,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健全评标专家入库、培训、履职、考核、退出的全过程管理机制。落实评标结果专家终身负责制,对未完成教育培训、年度考核不合格、有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形的评标专家按程序清退出库,并通报推荐单位。

县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评标专家的入库推荐和清退把关,加大对本领域评标活动的监督力度,督促本行业领域的招标人配合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评标专家履职情况 一标一评工作,及时处理评标专家与他人串通,不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发改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健全内部风险管控机制,强化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严格管控交易系统后台数据访问并自动记录留痕确保操作可溯源、可核验、可预警、不可篡改。对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现场管理、后台数据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换。

第十二条规范中标结果公示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签字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发布评标结果公示信息。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投诉,或异议投诉已处理完毕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及发放中标通知书。评定分离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进行定标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

建立健全评标结果快速纠错机制,招标人应履行审核评标报告、处理异议等主体责任。招标人对评标报告进行形式审核,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公平、公正开展审核工作,并对快速纠错的过程和结果负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是否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招标人在审核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或处理投标人异议时发现评标存在明显客观错误的,应及时组织评标委员会纠正;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

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反馈闭环机制,畅通电话、信函、网络、现场等多元化投诉举报渠道。县发改局和行业监管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及时回应、限时办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严禁打击报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第五章标后履约管理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与备案管理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15日内必须在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开并备案。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不得背离中标实质性内容。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健全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将中标人履约情况纳入评价范围,严禁招标人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订立合同。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项目概算管理规定

招标人应严格落实投资概(预)算、合同金额、建设内容、建设周期、资金拨付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可控、规范、高效。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超过批复投资估算 10%以上的,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财评总价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县投资决策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概算,严禁超概算、超标准、超范围招标。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且调整幅度超过原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立即停止超概算部分实施,组织核查原因、编制调整方案,明确资金来源,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核定,报县政府投资决策委审定。未获批准前,不得擅自超概算建设、不得签订补充合同、不得拨付超概算资金。

第十八条 强化标后履约管控,规范工程总承包单位管理。

招标人与中标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标后履约工作。严格落实合同约定条款,强化项目全过程管控,督促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发现中标单位涉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线索的,应及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1.规范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管理,依规支付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预付款、进度款,禁止无合同付款、超进度付款、虚假结算付款、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违规返还质保金;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总包代发等管理制度。

2.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五大员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到岗,禁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擅自变更合同。中标人应配合业主单位开展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资料归档等工作,全面履行中标承诺及合同责任,招标人禁止以审计为由拖延结算与支付。

3.县属国有企业可从全县统一的劳务分包企业名录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供应商;县属国有企业未经集体评议和商议,不得将材料和机械进行分包,严禁将材料、施工机械机具和劳务一同分包。

4.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标后履约核查工作机制,制定合同履约负面清单,定期核查发承包单位合同履行情况,严控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随意变更、挂名打卡等现象,发现中标单位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问题的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管理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竣工结算制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并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资料按规定归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全流程可追溯、可核查。

结算审核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据实结算,不得超概算、超合同、超标准结算。严禁以资金紧张、未完成审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等理由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审计、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对竣工结算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建立闭环式责任追究机制

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有错必纠、惩戒到位原则。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规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规干预评标、违规确定中标人、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履约监管主体责任、擅自超概算、不按规定处理异议、投诉的,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2.投标人、中标人出借资质、围标串标、挂靠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恶意投诉干扰招投标秩序、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中标后违规履约、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依法取消中标资格,并进行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限制参与本县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泄露保密信息、弄虚作假协助招标人、投标人围标串标、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履行信用评价机制;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公司实行行业禁入,限制或禁止在本县从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评标专家不按规定评审、私下接触投标人、串通评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全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限制入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加强协同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指导协调部门与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协同监管,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大数据监测,对出借资质、围标串标、挂靠、违法分包等乱象坚决进行打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应移送公安机关打击,涉及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线索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强化大数据分析。统一数据收集标准,对参与招投标活动市场主体行为数据进行全面收集。依托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系统,县发改局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对收集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排查围标串标线索,对主动放弃中标、长期使用相同网络环境和软硬件设备等情形进行重点监管,发现围标串标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2.健全重大案件同步查办机制。建立职能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三同步工作机制。深化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刑事司法、行政执法的衔接,全面追究有关经营主体和个人的纪法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进行审计时,可以对招投标情况、各市场主体履约情况及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核查,发现违法违规或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超越职权打听或索要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信息或授意、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说情打招呼,存在授意招标人肢解项目规避招标、量身定制招标条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干扰评标专家评审、招标人定标,给中标人指定分包单位或要求将项目转包,干扰行政执法等情形的;投标企业、标贩子等企图以行贿手段谋求中标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无论是否对招标投标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被打招呼人应第一时间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县纪委监委、收到报告应第一时间进行登记并进行会商研判,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有关部门在主管、分管职责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渠道部署工作、了解情况、协调事项、督促核查、依法处置信访与合法诉求的,属于正常履职,不纳入打招呼登记范围,不予追责)。

第二十四条 加快推进数智场景应用

探索构建人工智能+招标”“人工智能+投标”“人工智能+开标和评标”“人工智能+定标”“人工智能+现场管理”“人工智能+监管的全链条一体化应用体系,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招标投标全过程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智能化、高效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实行黑名单管理。

指导协调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 政处罚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1.依托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记录量化管理系统加强对招标人、评标专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环节,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依法推动惩戒主体逐步从惩戒企业延伸到惩戒责任人,将惩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等信息纳入信用记录。按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上传至信用湖北,实施联合惩戒。

2.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严重失信行为、违法分包,或被依法取消、暂停从业资格的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并明确黑名单信息查询渠道,影响期内限制参与我县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说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关于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订《通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202622日,市委主要领导在市委专题会上安排在通山县先行开展工程领域招投标改革试点工作后,通山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于23日,县委书记吴涛同志主持召开工程领域招投标工作专题会议,就工程领域招投标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专题安排部署,围绕流程优化、监管强化、机制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指出要紧扣标前、标中、标后全链条闭环监管,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治,坚决整治围标串标、违规分包转包等乱象,从源头上遏制随意指定施工方等失序行为聚焦制度完善补漏洞,围绕招标代理行为规范、评标专家履职公正等关键风险点,构建“制度+科技+协同+问责”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形成“权责清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全流程闭环、全主体覆盖的长效监管机制。

根据县政府的安排,县发改局起草了《通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通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252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文件

三、起草形成过程

根据县政府的安排,我局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共同起草《通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分总则、职责分工、标前筹备管理、标、评标和中标管理标后履约管理责任追究监督机制七个章节,从政府投项目的立项、财政评审、招标投标、合同履约、项目建设管理、价款支付、竣工结算、审计监督及行业监管等进行了全过程、全周期控,构建发改统筹、财政评审、交易见证、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落实、审计监督、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

《通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过起草、专题会讨论、征求意见三个阶段,于2026224日,形成了《通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