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通山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开征求《通山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K26422872/2025-1233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烟草专卖局
名       称: 【征求意见稿】通山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开征求《通山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通山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开征求《通山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增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公平、公正、公开管理水平,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通山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科学、民主、公开的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5年6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宝贵意见(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的,以联系人签收日期为准;信函封面及邮件主题请注明“通山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通讯地址: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大道395号通山县烟草专卖局;收件人: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邮政编码: 437600。
联 系 人:曹先生
联系电话:0715-2361810
电子邮箱:321057623@qq.com
附件:1.《通山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关于《通山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通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5月14日
通山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高审批效率和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通山县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排队轮候管理。将《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通烟专〔2023〕20号)的线下台账式登记的轮候管理办法,更新为信息化平台管理。
第三条 标题解释。轮候制度指实施数量调控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容量上限时,通山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待容量腾出后根据申请轮候的先后顺序受理审批的管理制度。
所属市场单元有空余容量且无其他申请人排队轮候或具备不受容量限制情形的可直接依法提出新办申请,无需申请轮候。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办理途径。申请人申请排队轮候的,由申请人通过微信APP扫“二维码”进入“通山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管理系统”,阅读并同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确认书》(附件1)后, 可自助提出申请。
申请轮候后,有效期内再次“扫码”输入申请排队轮候时的关键信息可进行查询轮候位次、申请继续轮候、放弃轮候等操作。
第六条 有效轮候及位次界定。申请人申请排队轮候的,自申请之日起保留排队轮候位次有效期60个自然日,如需持续排队轮候的,应于期满前再次“扫码”申请。
有效期内可不限次数申请继续轮候,排队位次为首次申请日期,有效期为最后一次申请之日往后顺沿60个自然日;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后再次申请的,排队轮候位次重新计算。
第七条 轮候失效情形。发生下列情形的,本次排队轮候位次失效,由下一顺位排号人递补:
(一)申请人主动放弃排队轮候的;
(二)申请人排队轮候有效期届满的;
(三)依法提出新办申请,发证机关已正式受理的;
(四)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买卖、转让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轮候资格的;
(五)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
(六)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七)排队轮候到号后3个工作日内未依法提出新办申请或无法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申请人的;
(八)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因申请人原因导致排队轮候资格作废的其他情形。
发生第(一)项情形由申请人“扫码”提出;发生第(二)项情形视为自动放弃;发生第(三)项情形以相关文书为准;发生第(四)至(九)项情形由发证机关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号失效通知》(附件2),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终止排队轮候。申请人拒不签字或无法签字的,由两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保留录音、录像等记录。
第八条 资格保留。进入轮候后,申请人登记的字号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地址等登记事项应与实际经营情况相一致。
在经营地址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申请人如因客观原因需更改字号名称或更正身份信息的,应当在到号前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登记信息变更申请书》(附件3)向发证机关申请作出相应修改,可以保留原排队位次。
第九条 到号办理。申请人所属市场单元有容量后,发证机关应根据排队轮候位次,通过申请人预留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新办申请,发证机关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信息公开。发证机关通过“通山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管理系统”及时公开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容量、排队轮候情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公众可自行“扫码”查询。
第十一条 存档备查。发证机关应当将排队轮候相关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为3年。
第十二条 新旧衔接。本办法施行前通过线下申请轮候的,全部纳入“通山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办理排队轮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期间计算,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通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1.通山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确认书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号失效通知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登记信息变更申请书
附件1
通山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确认书
本人已知悉《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通山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愿意接受和遵守相关规定,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并知晓确认以下内容:
一、申请轮候不等于具备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盲目投资开店,轮候期间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二、排队轮候时长由所在市场单元饱和情况决定,无法预测具体等待时间。
三、每次申请轮候的有效期为60个自然日,有效期内可多次申请轮候,排队位次为首次申请日期,最终有效期为最后一次申请之日往后顺沿60个自然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排队轮候。
四、不转让排队轮候号,经营主体、经营地址发生变化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排队轮候号的,则本次排队轮候号失效。
五、其他原因导致本次排队轮候失效的,可再次申请排队轮候,排队轮候时间重新计算。
六、排队轮候到号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出新办申请,能否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审批决定。
附件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号失效通知
申请人姓名:
拟经营地址:
拟经营地址所处市场单元:
排队轮候号:
经确认,因下述原因,本次排队轮候号失效: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买卖、转让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轮候资格的
£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排队轮候到号后3个工作日内未依法提出新办申请或无法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申请人的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申请人原因导致排队轮候资格作废的其他情形
有关情况说明:
申 请 人: 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登记信息变更申请书
通山县烟草专卖局:
本人于 年 月 日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申请排队轮候的经营场所位于 市场单元。
申请变更登记信息如下:
事项 | 登记信息 | 变更信息 |
企业名称 | ||
组成形式 | ||
申请人姓名 | ||
申请人联系方式 |
有关情况说明:
申 请 人:
身份证号:
日 期: 年 月 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和《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规范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轮候管理流程,通山县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2023年10月,通山县烟草专卖局制订并实施了《通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通烟专〔2023〕2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施行以来,在优化通山县卷烟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卷烟零售市场主体准入、维护卷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4年3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工作指引,鼓励完善排队轮候配套措施,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让办事群众及时充分了解排队轮候相关信息,提供排队位次变动等信息的展示和查询途径。
2025年4月,通山县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22]2号),对县政务中心窗口服务进行全面改革,将县烟草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无差别“综合窗口”,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办事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综合窗口”改革前,县烟草专卖局在政务服务中心设有专门窗口,《规定》采用线下在烟草专门窗口受理登记申请排队轮候事项的模式,存在“信息公开途径有限、行政审批效率低、申请人重复跑腿”等问题。同时,“综合窗口”改革后,因多个窗口均可受理申请排队轮候,作为办证核心原则之一的先后顺序难以做到统一管理,故原有模式已不能适应“放管服”的时代要求,需要运用新的办法对《规定》中的轮候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核心方向是:
(一)推动数字化管理: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提升服务效率;
(二)保障公平竞争:明确轮候规则,杜绝人为干预和恶意占位;
(三)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申请人跑动次数,降低经营成本。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2021年3月31日起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
6.《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 ) 2024年3月27日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通山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办法》共十六条及3个附件。
第一至第三条,主要是明确总体原则,包括制订目的、具体依据、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实施机关等。
第五条,主要是明确办理途径,包抱搭建信息化平台,上线“通山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管理系统”,明确申请人通过微信扫码实现“码上申请、码上查询、码上续期”等功能。
第六条,主要明确轮候的有效性。实现扫码申请后,申请人可“零跑腿”“零门槛”申请排队轮候,在方便申请人的同时,不能排除人为恶意占号的可能。为确保公平公正、提高效率,所以设置轮候有效期,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可随时申请继续轮候,并且明确排队位次以首次申请时间为准,有效期为每次申请后的60日内,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
第七条,主要明确轮候失效的情形以及处理方法。
第八条,主要明确申请人在经营主体无恶意改变的情况下,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经营者的情形,可以保留原排队位次,以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例如,公司法人变更,经营负责人在家庭成员中变更等。
第九条,主要明确申请人排队到号后的办理程序。
第十条,主要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途径。
第十一至十六,主要明确本办法施行的其他事项。
特此说明。
通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