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开征求《通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K26422872/2023-0855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名       称: 【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开征求《通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切实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改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人社局代县政府起草了《通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在征求部分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充分发挥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现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可从2023年3月10日起30日内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通山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邮政编码:437600
联系人:徐丽娜电子邮箱:18754818@qq.com
电话:0715-2880039(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附件:1.关于《通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2.关于《通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注: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0日
关于《通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一、制定《通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图
制定《通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改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 号)和《咸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5〕36 号)等文件规定的要求,结合通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包括八大部分二十一条。第一部分明确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工作原则;第二部分明确保障范围和对象:本办法的保障范围和对象,必须符合五项条件;第三部分明确了补偿标准和工作规程:县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咸宁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 3 倍确定;第四部分参保办法:本办法实施后按规定统一为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五部分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实施前已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所需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第六部分资金管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第七部分组织保障: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确保必要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落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八部分附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按《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执行,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四、起草《办法》及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12月,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意见,县人社局着手起草《办法》,形成文件初稿,并征求通羊镇、大路乡、南林桥、黄沙铺镇、九宫山镇、厦铺镇人民政府、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并经过多次会商讨论,在此基础上于2023年3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五、请求县政府研究解决事项
请县政府审核并印发《通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通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咸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改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实行“先保后征”工作制度。县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申报征地。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的保障范围和对象,必须符合以下五项条件:
(一)承包地被县级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第三章补偿标准和工作规程
第四条县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咸宁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不得减免,由县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解决,优先足额安排。
第五条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偿工作流程。
(一)摸底调查。县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后,当地乡镇政府会同当地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经管)等部门根据拟征收土地告知书有关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村(社区)委会、村民小组据实填写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由被征地农民本人签字确认,在集体组织内公示满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基层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初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基层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对象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填报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汇总审核表(附件2),报县公安、农业农村(经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门审核,县公安、农业农村(经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盖章,并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预存资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对每个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的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填写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附件3);征地报批前,县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预存款资金到账凭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县财政部门开具的预存款资金到账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附件4),一并作为县人民政府征地报批请示文件的附件上。
(四)公示确认。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对最终确定的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标准按村(组)予以公示。
(五)补偿资金结算。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含利息)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财政部门将预存资金(含利息)从预存资金专户全部返还县政府的指定账户。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四章参保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按规定统一为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县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二)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根据自愿,可申请延长缴费年限,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并按职工办理退休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不愿延长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将其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按城乡居民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已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计发办法,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被征地时年龄高于70周岁的,其计发月数一律按56个月确定。
第十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按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第十二条统筹解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29号)下发后至《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实施前已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所需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未获得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按2015年实际年龄和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办法为其计算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标准,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县政府按此标准为其加发养老保险补贴。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其养老保险补贴计发月数,按其实际年龄确定。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信息纳入社会保障卡管理,明确记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个人权益信息,接受被征地农民监督。
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确保必要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落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偿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政府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和管理相关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监察、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按《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
附件2: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汇总审核表
附件3: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
附件4: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
附件5: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
附件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核定表
附件7: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告知书
附件1
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
村(居)委会(盖章):经办人(签名):填报时间:年月日
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时间:年月日拟征收土地告知书文号:项目名称: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址 | 家庭人员情况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合同的编号 | 家庭承包 耕地面积 (亩) | 家庭被征 耕地面积 (亩) | 征地后家 庭人均耕 地面积 (亩) | 是否符合享 受养老保险 补偿条件 | 本人签字及联系电话 | |||
户主 姓名 | 户籍人口数 | ||||||||||||||
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初审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所在地基层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初审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说明:1、本表由村(居)委会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据实填写;2、本表一式五份,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农业农村(经管)站、乡镇、县人社部门各一份;3、如本表中没有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报县政府,并分别抄送县人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附件2
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汇总审核表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经办人(签名):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拟征收土地 告知书发布 时年龄 | 拟征收土地告知书 | |||
文号 | 下发时间 | ||||||||
合计 | 人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 | ||||||||
县公安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县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说明:1、本表由乡镇政府根据村(居)委会上报《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填写;2、按顺序送县以上以公安部门、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3、本表一式五份,乡镇留存一份,县人社部门、公安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3
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经办人(签名):填报时间:年月日
乡镇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补偿资金测算 | 备注 | |||
拟征收土地 告知书发布 时年龄 | 计算补偿标准基数(元) | 年龄对应 补偿系数 (100%-56%) | 拟享受养老 保险补偿标准(元) | |||||||
小计 | 乡镇有人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测算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总额元。 | |||||||||
小计 | 乡镇有人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测算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总额元。 | |||||||||
合计 | 截止年月日(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时间),拟征地项目有人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 偿条件;测算养老保险补偿预存资金总额元。 |
说明:1、本表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和《拟征地项目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汇总审核表》(附件2)填写,相关信息保持一致;2、此表一式五份,报县政府一份,并抄送县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人社部门及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件4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
根据《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该项目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被征地农民共人,应将万元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现根据年月日县财政局提供的《拟征地项目养老保险补偿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到账凭证号:),万元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已全部预存到账,符合《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号)规定的征地报批条件。
附件:预存资金缴款凭证
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月日
(本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征地报批的附件,一份人社部门留存)
附件5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经办人(签名):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时年龄 | 增减情况(在新增、减少栏对应打√) | ||||
批准征地时年龄或生存状况 | 新增 | 减少 | ||||||||
合计 | 截止年月日(征地项目依法批准时间),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新增人, 减少人。 | |||||||||
县公安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县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说明:1、本表由乡镇政府依据村(居)委员会上报的《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及死亡人员火化或户口注销等资料据实填写;2、按顺序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3、本表一式五份,乡镇留存一份,县人社部门、公安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6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核定表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经办人(签名):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 乡镇人民政府 | 根据附件2汇总审核的补偿对象和测算资金预存情况 | 根据附件5统计的补偿人数和测算资金增减情况 | 最终核定的补偿人数和资金 | 备注 | |||||
补偿人数(人) | 补偿资金(元) | 补偿人数(人) | 补偿资金(元) | 补偿人数(人) | 补偿资金(元) | |||||
合计 |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截止年月日(征地项目依法批准时间),征地项目有人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需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总额 元。在养老保险补偿预存资金元的基础上,(追加/返还)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元。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说明:1、此表一式五份,报县人民政府一份,送县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各一份,人社部门及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一份。
附件7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告知书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告知日期:年月日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年龄 | ||||
居民身份证号 | 居住地 | ||||||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类型(职工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 | 社会保障号 | ||||||
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金额(元) | 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金额(元) | 记账日期 | |||||
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金额(元) | 记入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