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山县促进外贸发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进外贸创新发展,优化出口商品质量,促进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稳定和扩大我县外贸出口,推动我县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县商务局起草了《通山县促进外贸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从2022年3月4日起30日内,通过两种方式面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朱忠诚,联系电话:0715-2067767
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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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通山县促进外贸发展实施细则》图片解读
附件2:通山县促进外贸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通山县商务局
2022年3月4日解读:
通山县促进外贸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省对外贸易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及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28号)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进外贸创新发展,优化出口商品质量,促进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稳定和扩大我县外贸出口,推动我县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每年年终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以海关出口统计数据为依据,对出口业绩在本县的企业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条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当年有出口业绩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奖励支持。
第四条 同等条件下,县政府对年出口额在 1000万美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和各类展会展位。
第五条 对当年新开口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4元人民币的奖励支持(含第三条的业绩);对专业代理公司的出口奖励,根据县政府意见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重点扶持企业境外展会,对参加上级政府或商务部门组织的境外知名展会的企业,每个展位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支持(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10万元/年)。
第七条 本细则所需支持和奖励资金由县政府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本细则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