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关于《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K26422872/2022-1211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名       称: 【征求意见稿】关于《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切实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局拟订了《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4月28日至5月28日,广泛征求你们的意见建议,请积极参与,将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PDF扫描件发送至通山县发改局。
联系人:吴涛;
联系电话:0715-2363702。
附件:关于《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附件: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28日
关于《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订《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2015年5月,县政府印发了《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201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杜绝未批先建、批大建小、批小建大等行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资金的约束,减轻财政负担和避免增加财政债务,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县政府的安排,制订《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起草依据
《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和《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咸政发〔2019〕5号)等有关文件。
三、起草形成过程
根据县政府的安排,我局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共同起草《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草稿)。《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分总则、项目审批、项目招标与建设管理、投资控制与资金拨付、项目监督与投资效果评价、责任追究、附则七个章节,从政府投资的范围、审批、建设、责任,全过程、全周期的进行了规范和管理。《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草稿)通过起草、专题会讨论、征求意见三个阶段,于2022年4月15日,形成了《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通过修改完善,形成了《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于2022年4月22日,报送县司法局审查,根据法审修改意见,形成了《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4月28日,面向社会各市场主体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单位自有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债券资金实施的投资项目。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进行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的以下项目: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项目;
(三)县本级政府基础设施项目;
(四)其他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投资决策委)履行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决策和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审定政府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审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规模和内容、建设方式和时限、资金来源和筹措方案等相关事项;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县投资决策委审查同意,不予审批;资金来源不明确或筹措资金不足总概算三分之二的,不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未完成设计和概(预)算的,不得安排项目资金计划;未办理工程结算或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不得付清工程款项。业主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未经县投资决策委审批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一律不予认可。
县投资决策委实行委员制,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项目分管副县长担任,相关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县投资决策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兼任。
第六条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重大项目后评价;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政府投资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依法依规开展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统筹,会同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不留资金缺口,从源头上防止项目款拖欠;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时限开展财务决算工作,按规定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及时办理资产转固和交付使用手续;按规定拨付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保通山分局、林业局、水利和湖泊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建局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县城发集团代表县政府履行相关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出资人职责,包括建设资金筹措、使用、建设管理等。
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审核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并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
县审计局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委员会增补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监委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对超规模、超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关注,要查明超规模、超概算问题造成的原因,严肃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背后的腐败问题和失职失责行为。
县司法局对县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协议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
项目所在地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廉政责任制。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县投资决策委审定同意后,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出资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履行建设单位职责;采用融资模式的项目,通过招标确定的投资人根据已批准的投资协议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第九条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直接审批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审批申请报告时,一并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
第十条 采取融资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专门篇章阐述融资建设方案,经县投资决策委批准后,县发改局一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融资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示、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公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工程预算。项目预算须由县财政部门组织投资评审,完成预算评审的项目方能开展招标或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投资决策委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和省补助、贴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县政府出具财力配套资金证明或担保函的,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投资决策委审定。依法必须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 项目招标与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含政府采购),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活动。县公共并接受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①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法定特殊情况确需采取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并报县投资决策委备案。
限额以下项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非招标方式,由县政府采购部门审批或备案,并报县投资决策委批准。
第十七条 经批准采用融资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并对项目勘察、设计、监理进行招标。项目施工、设备材料招标由投资人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提交县投资决策委会审、备案,并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三个,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报经县投资决策委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确定中标人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均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县投资决策委备案。
第二十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项目代建方案由出资人提出,报县投资决策委审批。代建方案批准后,由出资人与依法确定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项目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在项目审批、设计阶段,在不超出项目批复内容和投资概算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充分尊重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使用单位不再参与工程建设过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出资人负责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章 投资控制与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严格落实投资概(预)算、合同金额、建设内容、建设周期、资金拨付管理。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超过批复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财评总价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县投资决策委批准。
在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和直接支付制度。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
合同约定完成竣工验结算前工程款支付额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完成竣工验收后,再按相关规定拨付尾款。
项目在概算调整期内,暂停拨付建设资金,调整概算批复后恢复资金拨付。
贴息资金项目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在工程完工后,由县财政局按项目年度计划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五条 明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确定中标单位后,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和担保公司保险等形式。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编制工程竣工决算,依照法定程序报县财政部门批复决算。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投资效果评价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拨付、使用情况须接受县审计部门全过程监督。审计部门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市生态环境通山县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决策到实施的相应环节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
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节约能源、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组织进行。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县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改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报县投资决策委。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县监委依法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审计、财政评审等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各方、各职能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有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提供咨询服务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理或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富水湖风景区,各乡镇、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县此前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