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11800 文       号 : 通政办函〔2024〕2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
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通山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2 月 8 日
通山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完善既有住宅使 用功能,促进城市人居环境改善,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 律法规和省住建厅《关于做好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 (〔2023〕917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3〕12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 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加装电梯时适用本方案。
二、工作原则及要求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社区主导、 业主自愿、依法依规、保障安全 ”原则。由自愿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对电梯施工安装、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等负主体责任。
(二)应注重实用性,满足安全、适用、经济、节能、环保, 便于施工、安装及维护等要求;不得侵占城市道路、阻碍消防通 道、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尽量减少对低层住宅及相邻建筑的不利 影响,尽量少占用现状绿地、小区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三)要将增设电梯与建筑屋面平改坡、完善消防设施、清 理架空管线、二次供水改造提升等结合进行通盘考虑,切实改善 老旧小区居住环境,真正让群众受益;要完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发挥“红色物业 ”引领作用,加强电梯后续管理维护,形成长效治理格局。
三、责任分工
(一)通山县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 作,负责组织县直相关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制定相关政策等工作。
(二)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 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组织相关部门预审和联合审查,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履行安全提醒、技术指导职责。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的预 算安排和拨付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 梯现场勘查和规划审查工作。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制造、 安装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并对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经审查私自加装电梯或者未按照审查 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行为。县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县电力、燃气、供水、通信、网络等相关单位应当开 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改等事项,公布办事流程,优惠收取费用,缩短施工周期,接受社会监督。
(五)相关乡镇、社区(村)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动员指导、 民意协调和矛盾调解等工作。
(六)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在所在社区的指导下成立加装 电梯自治改造委员会。 自治改造委员会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 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意见征询、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 组织实施、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对工程质量安全负 首要责任。实施主体可以书面委托住宅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 第三方代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施工安装 企业等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与委托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 ”及受益大小等因素自行筹集。符合条件 的,业主可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电梯完成安装且办理竣工 验收手续并正常投入使用后,按照每部 10 万元的标准实施以奖 代补。奖补资金由县级政府财政承担。加装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 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既有住宅加装 电梯。鼓励实施集中采购、连片加装、统一维护。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及预审。实施主体就加装电梯意向提请所在地社区(村)牵头,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 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 的业主同意的,可向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交加装电梯申请表。
县住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组织自 规、电力、燃气、供水等单位及社区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申请表上出具预审意见。
(二)签订协议。预审通过后,实施主体须就加装电梯相关 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加装电梯的位置、 入户方式;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及分配方案;经费筹集(工程费用 和电梯设备费用);电梯配置(电梯品牌、运行参数等);电梯 安装施工;运行维修费用分摊(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 理费);使用管理(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 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负责统一管理);明确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三)项目公示。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附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说明),向所在 地社区(村)书面申请公示。社区(村)应当将加装电梯设计方 案在拟加装电梯的小区、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公 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参与表决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加装电梯设计方案、书面协议等。
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所在地社区(村)、乡镇人民政府在公示申请书上出具公示意见。
公示期间,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 事权益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社区 (村)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村)调解或者经调 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并对现场调解情况进行记录。
听证会后,业主仍有异议的,社区(村)应当引导相关业主 依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双方最终均应当服从司法裁判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联合审查。通过公示(听证会)后,实施主体应当向 县住建局提交材料申请联合审查。县住建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 立专门窗口,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审查事项,由县住建局负责及时分办、转办和督办。
实施主体提出加装电梯设计的审查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 .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书;
3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4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出具的公示意见单或者听证会意见复印件。
收到上述材料后,县住建局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城管执法、电力、燃气、供水等 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实施主体方可开展加装电梯施工。联合 审查未通过的,县住建局应当结合审查意见告知原因,并指导实施主体进行修改后再申报。
(五)施工监管。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 责工程施工,并选购符合国家标准,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的电梯。
县住建局要按照职责加强电梯加装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实施 主体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将 拟加装电梯情况书面告知县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 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登记手续,向县住建局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六)日常管理。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电梯使用 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 体管理电梯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电 梯所在地社区(村)协调确定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咸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 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 记证书。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实施主体应当督促新旧使用 单位做好使用管理交接,变更使用登记。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 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六、其他事项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部分,归出资业主按协议约定共同 所有。按照简化、便民原则,不做日照分析,不需要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加装部分不计入本单元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如遇房屋征收,增设电梯的补偿款为工程总造价扣除 财政补贴后的剩余部分,并按照增设电梯时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规定和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本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