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咸宁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 K26422872/2021-29654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关于咸宁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7-19 15:15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就学期间主要依靠家庭供养,且学习费用较高,在校、放假、休学和实习期间患病后,往往因家庭原因需要返回居住地就医。为保障我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减轻患病学生和家庭的经济负担,现就咸宁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学校为单位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校、放假、休学和实习期间因病在原居住地或实习地异地住院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按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政策予以报销。

二、以学校为单位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原居住地或实习地异地住院就医的,如就医地与原居住地,或身份证、学籍信息登记的籍贯地,或实习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监护人居住地证明信息或实习证明信息。监护人居住地证明信息或实习证明信息与就医地信息一致的,按本通知第一款之规定执行。

三、以学校为单位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因病转往原居住地或实习地以外地区住院就医的,需按咸政规〔2020〕3号文件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外异地就医政策。

四、以学校为单位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校、放假、休学和实习期间因病在原居住地或实习地异地住院就医,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的,凭个人《社会保障卡》直接联网结算。未能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个人先行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待治疗结束后,回参保地办理报销手续。

五、咸宁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未以所在学校为单位参保的,执行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未按上述条款享受住院待遇政策的,按政策予以追补。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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