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山森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立式钢窑石灰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K26422872/2025-11198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通山森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立式钢窑石灰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通山森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立式钢窑石灰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通山森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通山森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立式钢窑石灰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通羊镇泉港村(东经:11434分38.436秒,北纬:2934分52.953秒)。本次技改主要针对现有的回转窑生产线进行节能及废气系统改造;将原有的1座机械立窑拆除,改建成1座钢立窑,配套设置破碎筛分生产线和废气治理措施。技改完成后全厂的石灰年产量不变为50000t/a

经审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的表1中的旱地作物种类的标准限值,本项目无废水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执行《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1石灰立窑制造中“石灰立窑”标准要求;煤磨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执行《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表1石灰立窑制造中“出炉口及其他生产工序或设施”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参照《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表 A.1 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排放限值执行。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液体原料等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生产车间、危废暂存间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废水、废液,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三、总量控制

本项目技改完成后全厂无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总量按照总量指标在原环评已批复的总量分配文件(通环保函[2011]1号)内,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口应设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排污口须设立规范标志牌。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执法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8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