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审批】关于咸宁鸿宇塑业有限公司年产两万吨塑料再生资源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K26422872/2022-1794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环评审批】关于咸宁鸿宇塑业有限公司年产两万吨塑料再生资源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鸿宇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两万吨塑料再生资源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项目位于咸宁市通山县闯王镇宝石村(东经114.616924度、北纬29.498382度)。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0万元,用地面积8000平方米。该项目场地为租用通山县新夏松木业有限公司部分场地,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生产车间、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建成后共形成4条生产线、年产2万吨再生塑料颗粒。主要生产设备为破碎机4台、搓轮机4台、挤出机4台、切粒机8台等。生产流程为:废PP塑料人工分拣→上料→湿法破碎→清洗→熔融挤出→冷却→切粒→检验→入库。
经审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你公司应当认真落实项目各项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初步设计时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将环保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并加以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竣工后,你公司应当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五、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将对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管。请你公司加强项目环境管理,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六、若该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物权交易等原因致项目单位改变,应到我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厘清环保责任。
七、此意见是对该项目环保审批的法律依据,意见中的各项要求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我局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