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通)罚〔2026〕19号)

索引号 : K26422872/2026-2761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通)罚〔2026〕19号)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2026〕19号


通山县润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2026年6月2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结合信访件对通山县润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你合作社于2026年06月23日至2026年6月25日,使用抽粪泵将集污池中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排放至养殖场西南方的水塘,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属于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二:你合作社于2025年11月15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失效后未及时填报排污信息,直至2026年6月25日再次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且在排污登记失效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养殖状态,属于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6日通山县润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通山县润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6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含勘察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通山县润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排放至西南方水塘的情况;

3、2026年6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通山县润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排放至西南方水塘的情况以及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情况;

4、2026年6月26日通山县润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2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通山县润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环保手续执行情况;

5、《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通山县润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的情况;

6、2026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复核整改情况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通山县润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整改完成情况;

7、2026年6月26日通山县润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提供合作社代养费结算表复印件1份,证明通山县润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年营业额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通)罚告〔2026〕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针对违法行为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对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118、总表1和总表2中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元整(¥7700)。

针对违法行为二,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16、总表1和总表2中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柒拾元整(¥17570)。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十八条“实施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关联关系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柒拾元整(¥2527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4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

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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